本篇文章887字,读完约2分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识别、收集、审核、更新和披露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的信用信息,以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暂行办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各方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信用好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中实施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对象,要加强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根据“谁处罚谁纳入”的原则,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企业资质;转包或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重大的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认定拖欠工程款,并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同时,要加强对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的监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限制建筑市场各方的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投标等环节,将其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农民工欠薪“黑名单”。同时,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不应被视为评价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支持的对象。

根据《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检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推送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及时通知应推而不推或不推的信用信息,并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估中设置信用障碍,责令限期整改。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中依法履行职责。对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隐瞒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估结果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史玉妍

标题: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明年施行

地址:http://www.nxxlxh.com/nczx/105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