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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云南、宁波、厦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相关境内外银行:

根据《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号),现就2017年(2017年4月-2018年3月)境内外资银行(以下简称“外资银行”)中长期外债借款规模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7年中长期外债借款规模的声明

(一)申请程序和期限

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分别通过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向我委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应由其境内主报告行通过主报告行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向我会提出申请,如无主报告行,应通过工商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向我会提出申请。

请请省级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2月15日前将外资银行的申请材料发送至我委外资司。

(二)申请材料的内容

1.申请报告,包括2016年经营概况、当年外债借款规模及外债余额、2016年外汇资金来源、2017年中长期外债借款规模申请及使用说明、近三年中长期外汇贷款总额;

2.2017年中长期外债借款规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和2017年中长期外债资金表(格式见附件2);

3.2016年中长期外债资金借入表(格式见附件3)。

第二,关于2017年中长期外债规模的调整,

(1)规模扩大

2017年12月31日前,外资银行可通过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向我委申请增加中长期外债借款规模。

(2)规模调整

外资银行境内分行2017年中长期外债借入规模可相互调整,调整情况由境内主报告行报我委备案。

三.其他解释

一、我委在审批2017年中长期外债借款规模时,将主要考虑近三年外债实际使用情况,以及2017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和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外汇资金需求。根据经济金融形势需要,我委将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境外融资举借外债规模,推进跨境融资便利化;同时,要引导外资银行优化外债结构,合理投资,提高效率。

(2)各外资银行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规划的重点方向,合理利用外债资金,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融合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Aiji、净值、信息)和供给侧结构改革。各外资银行应按季度报告外债执行情况,有效防范外债和金融风险。

标题:发改委: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境外融资借用外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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