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74字,读完约3分钟

8月9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了《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保障大病患者特殊药品治疗。

据了解,特殊药品保障对象是全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医疗费用单独统筹的离退休人员中符合特殊用药指征的患者。

27种乙类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范围

《办法》规定,在特殊药品范围内,将《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代码(2017年版)》中27种临床治疗重大疾病所需且价格昂贵的乙类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范围。今后,根据国家和省人民社会事务部门的统一部署,特殊药品品种和医疗保险结算价格将及时动态调整。

特殊药品有明确的限定病种和适应症,各统筹地区应严格执行特殊药品的限定病种和适应症,不得擅自调整或扩大特殊药品的品种、剂型、规格、生产供应商和限定病种范围,也不得扩大或调整限定适应症范围。

其中,适应症中“不能手术”的具体范围包括:初次诊断时原发病灶不能手术的患者;初次诊断时原发病灶正在进行肿瘤缩小手术的患者,但在术后影像学上仍可看到残留病灶,不能手术;那些不能手术的病人,他们以前的原发病灶通过手术切除,当他们再次接受治疗时复发或转移。

为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的特殊药品应严格使用特殊药品品种,原则上同一疾病患者的特殊药品品种应限于一种(根据药品说明书需要联合使用的特殊药品除外)。

特殊药品没有起付标准和个人预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门诊、住院、药房购药,符合特殊药品支付政策的费用,实行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险结算价格,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或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另行统筹)基金报销,不设起付标准和个人预付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结算价格的7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结算价格的70%。离退休人员的特殊药物治疗按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管理。

符合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特殊药品费用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基金,个人先支付比例,支付比例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超过大病保险封顶线后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特殊药品个人负担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后,可从个人账户基金余额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或无个人账户的,以个人现金支付。

符合特殊药品使用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根据异地就医的实际情况,在首次使用特殊药品后,允许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重新提交特殊药品备案。各地将逐步实现特殊药品在省内异地直接结算。

注册参保人员所需的特殊药品由参保人员凭填写好的《江西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和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购买和使用。

参保患者持卡可立即与特殊药品指定药房结算,只需支付个人费用并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配药。参保病人拒绝签字,不予配药。享受特殊药物治疗的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服药,必须委托代理人服药的,必须提供本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相应信息。

参保人申请特殊药物治疗资格后,特殊药物治疗的使用期限由特殊药物责任医师根据参保人的临床治疗评价确定。

标题:江西省27种价格昂贵的特殊药品均列入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且没有起付标准和起

地址:http://www.nxxlxh.com/nczx/44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