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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切实增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经办能力,近日,省民政厅、省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民社会福利厅联合制定并颁布了《促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增强基层服务经办能力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市、县、乡三级每50,000、5,000、500个救助对象,以及工作人员和支持对象、护理人员和残疾支持对象,至少配备一名经办服务人员。护理人员与半残疾支持对象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 10、1: 3、1: 6。 《办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服务购买机制,分类制定服务标准。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社会救助服务的主要购买者,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城镇(街道)也可以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可以公平参与竞争,承担社会救助服务。同时,要求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承诺主体,不应简单地以“最低价中标”作为选择标准。

《办法》还规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内容包括交易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事务性工作主要指对象调查、入户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估等。当基层处理诸如最低生活保障、对极端贫困者的援助和支持、医疗援助和临时援助等服务时;服务工作主要是指护理、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社会融合、能力提高、心理咨询、资源链接等服务。《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等相关监督管理制度。(记者徐俊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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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甘肃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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