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227字,读完约6分钟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10月24日电近日,上海市政府正式发布了《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R&D中心参与上海建设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进一步支持外资R&D中心参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16项措施。

《条例》点击查看更多政策内容

这16条意见包括支持外国投资者在上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R&D中心,支持外国R&D中心升级为全球R&D中心;支持外资建立多种形式的开放式创新平台,有效连接跨国公司、中小企业和创新团队的创新资源,构建开放式创新生态系统;加强对外资R&D中心建设国家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政策引导,提高外商在本市国家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投资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R&D重大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支持外资R&D中心申请大型科学设施重点项目,并在申请专家评审后给予重点保障;鼓励和支持外国R&D中心参与政府规划的项目;通过全市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本市外商投资R&D中心R&D成果产业化,为土地和人才投资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鼓励外商投资R&D中心的创新成果通过国家技术转移东方中心等服务平台汇交,支持外商投资R&D中心的创新成果优先考虑国内外创新服务渠道和社会资本;依法简化合格外资R&D中心R&D样品和试剂的进口手续;完善专利补贴政策,支持国外R&D中心申请pct国际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加大对专利创造和申请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外资R&D中心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外国投资知识产权服务;外资R&D中心聘请的人才可享受公安部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出入境政策和措施;外资R&D中心聘用的外籍R&D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外资R&D中心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外资R&D中心服务机制。

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报道,外资R&D中心已成为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力量。上海4万家外资企业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增加值贡献27%,税收贡献34%,进出口总额贡献66%,R&D投资贡献53%。特别是上海400多个外资R&D中心在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具有独特优势。随着外资R&D中心能源水平的提高,外资对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引进、要素跨境流动、政府服务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进一步加强问题导向。《意见》的及时发布,将充分发挥上海的开放优势,加快与国际通行规则的接轨,提高外资R&D中心的集中度,提升上海配置全球创新资源的能力和水平。

以下是意见的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R&D中心参与上海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

沪府发[2017]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坚持全球视野和国际标准,更好地服务于外资R&D中心的集聚和发展,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企业创新发展的环境,促进创新要素的跨境流动和全球配置,现就进一步支持外资R&D中心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外国投资者在上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R&D中心,支持外资R&D中心升级为全球R&D中心。R&D人员超过100人的全球R&D中心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R&D中心,参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给予500万元启动资金;办公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人民币8元,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金补贴。(由市商务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负责)

二是支持外资建立多种形式的开放式创新平台,有效对接跨国公司、中小企业和创新团队的创新资源,构建开放式创新生态系统。每个开放式创新平台所在区域将按照办公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8元的30%标准给予三年场地补贴。(由区政府负责)

三是加强对外资R&D中心建设国家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政策引导,提高外商在本市国家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投资比例;对于开展提高基础创新能力、突破和更新关键核心技术、智能绿色制造等项目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参照《上海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支持实施细则》(胡静新技[2015]769号),给予不超过项目相关投资50%、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专项支持;支持外资R&D中心牵头建设制造创新中心和各种产业技术转化平台,鼓励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和跨行业集成技术的联合研究和协同创新,打造跨境、共享、协同的制造创新生态系统,并以适当方式给予特殊支持。(由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负责)

四、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大研发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于投资补助支持的重大项目,产业发展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重大科技研究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和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30%。(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和市科委负责)

五、支持国外R&D中心申请大型科学设施重点项目,并在申请通过专家评审后给予重点保护。鼓励和支持国外R&D中心参与R&D功能平台建设和转型;鼓励和支持外资R&D中心参与上海R&D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共享R&D公共服务平台及相关R&D实验服务;鼓励和引导国外R&D中心利用“科技创新券”等优惠政策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负责市科委、市经委、市发改委)

6.鼓励和支持外资R&D中心参与政府计划项目,吸引外资R&D中心科技人员参与政府计划项目专家库,参与政府计划项目研究;利用上海金融科技投资信息管理平台,引导和支持外资R&D中心参与政府计划项目。鼓励和支持外资R&D中心创新团队参与本市科技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并享受相关政策。(由市科委负责)

七、通过全市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R&D市外商投资R&D中心成果产业化,并为土地和人才投资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由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八、鼓励国外R&D中心在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等服务平台上创新成果,支持国外R&D中心创新成果优先对接国内外创新服务渠道和社会资本。外资R&D中心的创新成果如在本市实现技术转移,或购买(许可使用)本市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可享受本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政策。(由市科委负责)

九、增强R&D环境的国际竞争力,依法简化合格外资R&D中心进口R&D样品和试剂的手续,为外资R&D中心的运营创造便利条件。外资R&D中心应优先审批检验资质,优先提升信用和分类管理水平。(由上海海关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完善专利补贴政策,支持国外R&D中心申请pct国际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加大对专利创造和申请的支持力度。pct授权的每项发明专利,补贴总额不超过25万元,每个国家的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不超过5个国家。对于获得授权的高质量国内发明专利,每项最高可补贴15000元。(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加强对外资R&D中心的知识产权保护,通过专利优先审查和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探索和实施专利审查、快速维权和快速维权一体化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完善优势互补、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有机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加大对侵权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区政府负责)

十二、鼓励外商投资知识产权服务,支持国际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知识产权服务。探索在上海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中心,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检索和咨询功能,促进专利、商标、版权等基础知识产权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推进漕河泾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产业集群发展示范区建设。(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和各区政府负责)

十三.外资R&D中心聘用的人才可享受公安部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出入境政策和措施。为中国人才在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申请出入境证件提供便利;放宽外国人才签证有效期,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签发长期(5-10年)多次往返签证,凭此签证申请工作许可和工作居留证件;为外国人才申请R签证、长期居留和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四、外资R&D中心聘用的外国R&D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外国人才通过“通知+承诺”和“接受空缺”的方式申请工作许可很方便。根据本市人才政策,对在本市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R&D中心聘用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一定补贴。鼓励外资R&D中心引进行业顶尖科学家,为他们开展科研活动创造便利环境。支持各区开展外籍高层次人才“一卡通”试点服务,建立住房保障、儿童入学和医疗服务渠道。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参与R&D外资中心领军人才等人才项目的支持力度。(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各区政府)

十五.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外资R&D中心多元化的金融需求。通过开设自由贸易账户,支持外资R&D中心享受跨境金融服务政策的便利。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R&D中心及相关产品承接首(套)重大技术装备、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产品。(由市金融办负责)

十六、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对外R&D中心服务机制。畅通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的困难和问题;整合各方资源,为外资R&D中心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依托上海企业服务平台,收集和发布相关部门的科技创新政策,提高政策意识。鼓励各区出台政策措施,支持外资R&D中心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对市商务委员会、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区政府负责)

标题:上海出台16条措施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科创中心建设

地址:http://www.nxxlxh.com/nczx/97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