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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陈莹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的《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优化了中国商业银行发行债券和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此外,为落实普惠金融政策,投资、参股和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不受“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内部管理问题引发的重大案件”限制。

在回答记者关于《决定》的提问时,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出院服务改革的下一步也将重点加强事后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坚决保持无系统性区域风险的底线。

优化银行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

据了解,《决定》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的八项条款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包括:一是合并分行“筹建”和“开业”的审批程序,只保留分行的“开业”。批准。二是整合“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和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审批”和“准入”程序;三是优化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募集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四是进一步简化高管审批程序。对于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横向转移或低位变动,将取消事前审批,改为备案制;第五,明确境内外资银行参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条件。

该决定优化了中国商业银行筹集和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将有助于银行通过募集和发行次级债等资本补充工具,及时补充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帮助银行发挥主动负债能力,优化债务结构,减少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第三,通过发行专项金融债券,帮助银行支持“三农”、小微企业和绿色产业等薄弱金融环节的发展。

平安证券研究所副所长兼首席财务分析师李亚民指出,在监管约束日益加强的情况下,一些中小银行的资本补充变得更加迫切。根据2017年第一季度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指标的静态计算,大银行广义信贷增长上限高于中小银行,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评估对大银行广义信贷增长的限制较少。通过梳理银监会今年3月以来发布的文件,发现银行间投资、银行间负债、理财、外包等业务是监管的重点领域,非标准和理财业务的业务形式回归和资本补充也将对部分银行资本产生一定压力。

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

《决定》进一步简化了中资商业银行的部分行政许可程序,方便了行政相对人。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合并了支行“筹建”和“开业”的审批程序,只保留了支行“开业”的审批。申请人可以在分支机构“筹建”三日前向开业决策机关提交筹建报告,筹建工作可以开始;二是整合“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和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审批”和“准入”程序;三是进一步简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间横向调动或降职的前置审批和备案制变更。

《决定》规定:“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参照本条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有关规定,参股中资商业银行。”主要考虑的是,《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提出,服务业应重点放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资准入限制。今年年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中资外资法人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确保上述政策措施的落实,决定中增加了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参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条件。

放宽限制,以实施普惠金融

《决定》第三十三条第(七)项:“最近2年内未发生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修改为:“最近两年,除为实施普惠金融政策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案件外,未发生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重大案件。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可获得性和满意度,特别是要让小微企业、农民和城镇低收入人群及时获得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该决定的发布将促进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县和农村地区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普惠金融服务。

谈到分配诉讼改革的下一步,上述负责人表示:一是为分配诉讼改革的法律保障奠定坚实基础。《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后,银监会还将推进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其余四部法规的修订。二是深化全国分权和分权管理,与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实相结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表,确保改革措施有效实施。

标题:银监会:优化中资商业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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