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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STCN)01年6月1日,

据财政部网站1日消息,财政部发布《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指出财政部应根据土地储备融资需求、土地出让收入等因素,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确定年度国家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总额。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期限应与土地储备项目的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市、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项目周期、债务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发行土地储备专用债券时,可以约定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提前偿还债券本金。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结构创新合理设计债券期限结构。

土地储备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照项目对应的土地储备专用债券余额安排,专项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土地出让收入偿还。如储备土地未能按计划出售,土地出让收入暂时难以实现,到期债券本金无法偿还,可在周转还款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收入实现后返还。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的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借入政府债务,不得以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借入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任何有储备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证券时报新闻中心)

标题: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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