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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5日,王甲、王乙与田力协商,属于田力、王琼夫妇的家庭,但以32.8万元将其儿子田小名下登记的房子及其所占宅基地卖给了两人。 经田小同意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签订时支付20万元整,田力将房屋交付给王甲、王乙,一起交付房屋产权证,余款在年6月30日前支付。 然后王甲、王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所有的房费。 他们占有房子,要求田力协助产权变更登记时,因各种理由被拒绝了。 田小也主张不同意卖方,无法履行原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因此王甲、王乙向秀山县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村宅基地采用权具有村民身份,村民根据其身份所属享受居住地福利,从所在村免费分配取得这项权利,另外宅基地也与农村社会的公共利益有关。 因此,农村宅基地采用权的取得需要受到限制。

本案原告王甲、王乙进行被告田力、王琼和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宅基地买卖,宅基地采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有关。 原来,被告不是该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销售协议表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但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买卖合同必须无效。 双方知道该房屋属于农村房屋买卖,且不符合条件依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都有过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田力、王琼返还原告王甲、王乙支付的购买费用32.8万元和资金占有损失的70%,分别承担本案相应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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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农村房屋涉及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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