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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受损,需要赔偿,很多人采取一次也不赔偿的方法。 另一方面,在不重复一次赔偿的协议中,“这一次不重复赔偿,在甲方支付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句话很常见。 真的是这样吗? 如果不重复一次赔偿合同,赔偿后一定会全部到期吗? 法官对你说:不。

61岁的唐先生退休后,为某企业找了一份分发推广单的工作,月薪2400元。 在新工作的第四个月,不幸有一家企业举办夜展期间,唐先生在分发推广单的过程中不小心摔倒受伤,右膝盖骨粉碎性骨折,被送到大渡口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发生医疗费14000余元。 出院后,一家企业与唐先生签订了《赔偿协议书》,承诺一次也不重复地向唐先生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种损失共计22000元。 而且确定不重复赔偿一次,在某企业支付费用后,今后唐先生不得对任何理由的企业主张任何权利,某企业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协议提出反感。

收到22000元赔偿金的唐先生后来知道自己的伤势构成障碍,向大渡口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 命令某企业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共计十万多元。

已经“某企业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双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协议后悔”,约定后可以取消吗? “能取消合同显然是不公平的合同,因为一方当事人不利用特征或利用对方的经验,意味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的有偿民事行为。 ”。 审判长说,唐先生在签订《赔偿协议书》时不知道自己的伤势构成障碍(根据司法鉴定,唐先生右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的障碍等级为10级。 后续医疗费约10000元),构成残疾后相关的残疾赔偿金有其计算标准,在唐先生的具体情况下,仅残疾赔偿金一项就达到了6万余元。 由此可见,双方在签订《赔偿协议书》时明显存在不公平的情况,唐先生要求取消这份《赔偿协议书》,法院支持。

不重复赔偿不是“锤子买卖”。 日前,大渡口法院判决取消这份《赔偿协议书》。 一家企业支付唐先生的伤残赔偿金等赔偿金共计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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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一次不重复赔偿协议赔过就“稳了”?法院: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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