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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为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控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在我市防疫期间,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公安机关将在法定处罚范围内依法严惩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1.回常和进入常的人员不接受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委会)的体温检测和调查工作,未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如实说明人员接触情况,未按要求进行隔离医学观察的;

二、明知自己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向不明人员传播病毒或隐瞒与他人接触,或故意以其他方式传播病毒,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不听劝阻或无视公共场所的提示,拒绝佩戴口罩进入拥挤的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扰乱公共秩序的;

4.不听劝阻举行婚礼、葬礼、婚礼等各种晚宴,以及各类人员的其他聚集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

5.拒绝配合卫生防疫检查站和地铁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温度检测、人员验证等卫生防疫措施的;

六、企业、场所、财产及其他单位和人员在防疫期间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决定和命令的;

七、殴打、伤害、威胁、侮辱医疗机构、政府部门、社区(村委会)和其他参与防疫工作的人员,阻碍防疫工作的;

8.散布谣言、编造虚假疫情、警告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散布谣言、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违反防疫控制期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生产和销售假面具、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护用品和防治传染病的假冒伪劣药品;

十一、以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特效药”等防护用品为名进行欺诈的;

十二、盗窃、诈骗、哄抢、哄抢、破坏、侵占、挪用防疫和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三、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和买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十四、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医疗废物和其他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五、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将严格查处,结果将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公安机关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与疫情防控有关的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举报电话110。

特此宣布。

南昌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提示:注意南昌新闻网(nchangbdb)的公开号码,并在对话框中发送【肺炎】获取更多信息,如南昌口罩免费上门预约入口、口罩预约序列号查询入口、微型医生在线咨询入口、实时疫情地图、南昌COVID-19肺炎最新消息、江西定点医院、发热门诊等。

标题:在COVID-19肺炎防控期间,南昌市的这些行为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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