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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6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从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农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全文如下: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融资难和融资贵的缓解,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从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农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单独计算,并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二、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农民,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含城关镇)行政区域内的农户,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户和户口不在本地且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户、国有农场工人。乡(不含城关镇)行政区域内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内的国有经济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当地户口的家庭,外出谋生一年以上,不管他们是否保留承包的农田,都不是农民。以家庭为统计单位,农民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和管理,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管理。对农户贷款的判断应以贷款发放时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工信部发〔2011〕300号)的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总资产和员工指标由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况决定;营业收入指数由发放贷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决定。如果少于12个自然月,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的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通知所称小额信贷,是指单笔信贷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无授信额度,是指单笔贷款合同金额、贷款余额小于100万元(含)的贷款。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6日

标题:两部门: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等放贷所得利息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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