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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四川九寨沟抗震救灾的公告

411号

8月8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发生7.0级地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紧急部署抗震救灾工作。目前,一些社会组织和单位自发开展救灾捐赠等活动,支持灾区抗震救灾。为进一步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抗震救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鉴于灾区仍处于应急救援阶段,空行动室有限,交通、通讯、住宿条件不方便,建议非灾区民间救援队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此阶段不要单独前往灾区;已经进入灾区的,要自觉接受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协调与配合。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将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愿意参与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

二是各行各业有捐赠意愿的单位和个人,都主张通过依法注册、具有救灾目的、具有公开募集资格的社会组织和灾区民政部门进行捐赠(具有公开募集资格的慈善组织信息可在“中国社会组织网”和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查询),捐赠以资金为主。社会团体应当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和灾区紧急救助及恢复重建的需要,使用救灾捐赠资金。灾区相关机构尚未确认需求,建议不要捐赠物资,以免积压和浪费资源。

三、开展公益募捐活动的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公布,在接受和使用捐赠资金的过程中应当定期公布详细的收支明细,并保证信息能够长期查询。根据“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社会组织应主动向捐助者反馈,并及时回答他们的询问。灾区有关机构在发放和使用救灾捐赠资金时,应明确告知受益人资金来源和性质;在重建阶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救灾捐赠资金的接收总额、分配情况和重建项目进展情况,并积极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按照“谁接收、谁统计、地方统计”的原则,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应根据《救灾捐赠物资统计制度》加强捐赠款物数据的统计和汇总,并将统计数据及时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按要求逐级汇总上报数据,定期将同级社会组织提交的数据在门户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民政部

2017年8月9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史玉妍

标题:民政部关于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四川九寨沟7.0级地震抗震救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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