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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东湖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指挥部令第18号

公诉

为规范车辆和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2月23日00时起, 禁止我区居民和居民单位的车辆擅自在湖北等重灾区上下人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区居民和常驻单位的车辆不得擅自在湖北等重疫区上下人员,也不得在湖北等重疫区与外国车辆衔接运送人员。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如果接送对象是COVID-19中确诊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发热、咳嗽等不能排除感染的症状患者,以及确诊或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一经发现,将依法严格追究其责任。

二、特殊情况需要乘车的,必须向街道办事处(镇、管理处)提出申请,如实申报乘车时间、乘车人员身份信息、车辆使用等信息。经街道办事处(镇、管理处)严格审核后,报区防疫指挥部批准。

三、经批准的车辆返回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管理处)负责严格按照程序实施14天的集中医疗隔离观察。在分离期结束之前,只有当核酸试验为阴性时,才能取消分离观察。回程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并消毒。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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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南昌东湖区车辆不得擅自在湖北等重疫区上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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