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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6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北京东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益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180万元罚款;和陈分别被警告和罚款10万元。

东一所是新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服务机构;与陈为北京东益律师事务所关于丹东新泰电气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律师。

发现东一所在为新泰电气ipo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尽职尽责,违反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出具虚假记载的文件。东一所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和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所称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是、陈。

标题:证监会罚没欣泰电气IPO法律服务机构东易所27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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