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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靳鉴[2014]148号),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仍然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这导致已缴纳的员工不满。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缩短贷款审批期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规范贷款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如准予贷款,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如未发放贷款,应说明原因。

二、严格贷款业务考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在委托贷款协议中明确规定职责分工和办理期限。受托银行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受托银行的考核,对未履行贷款协议约定事项的,扣除贷款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三,加强销售行为的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书面承诺,不拒绝购房人在销售商品房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在房地产销售现场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认真履行承诺,不得通过提高房屋销售价格、降低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书面文件,自愿放弃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

第四,提高抵押登记的效率。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运用信息技术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的效率。

五、开放的业务流程。各地要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流程、审批要求、经办地点、经办部门和完成时限,并在业务经办网点的显著位置设置广告牌和公告栏,清晰表达。

六.促进部门信息共享。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登记、人民银行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互联网+政府服务”的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信息共享机制,让数据多跑,而员工不跑或少跑。

七、加大联合处罚力度。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限制、阻挠或者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应当公开曝光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八、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通过12345市民热线和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投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机构拒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投诉和举报的线索,迅速做出反应,及时调查处理。

九、集中力量专项整治。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的违法行为。

十、加强监督检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和当地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并报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并于2018年3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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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四部门联合发文:开发商不得拒绝购房人用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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