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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钟发[2015]28号),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铁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扩大铁路货运价格市场监管范围,简化运价结构,完善运价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铁路集装箱和零担货物的运输价格,以及矿物建材、金属制品、工业机械等12类整车货物的运输价格,由市场调节,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法自主制定。经市场调整价格的车辆运输货物的具体类别见附件1。

二、实行国家铁路统一费率的电气化区段的电力附加费纳入国家铁路统一费率,不再单独收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各类车辆运输货物的基准运价不变,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基准运价的基础上,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浮动幅度不超过15%,不限制浮动。原始运费率编号“7号”调整为“1号”。铁路货物运输基准运价见附件2。

三是对于市场调节的运价,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运价内部管理体系,明确制定和调整运价,合理确定价格水平,为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铁路运输服务。

四、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要落实明码标价的规定,区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公布各类货物的具体运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强迫服务或收取费用,或采取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货运用户的合法权益。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铁路运输企业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标题:发改委: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等有关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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