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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全省煤矿安全监管体系,促进山西省煤炭工业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12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五大省级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办函〔2017〕138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五大省级煤炭集团公司的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根据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在其职责范围内指导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并临时负责1998年五大省级煤炭集团公司原国家煤炭工业局所属山西省管理的44个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监察工作。条件成熟后,各地各级安全监管都要实施。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五个省级煤炭集团公司的其他262个煤矿的安全监管,但1998年由原山西省国家煤炭工业局下放的国有重点煤矿除外。

今后,除五个省级煤炭集团公司的306个煤矿名单外,由煤矿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新建(含综合)煤矿的安全监管。

根据通知,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分级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加强市县煤炭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履职能力;五大省级煤炭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煤矿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组织生产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安全责任、管理、投资、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发挥安全生产示范带动作用,自觉接受安全监管;市人民政府和省五大煤炭集团公司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对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部署和安排以及本通知的要求,积极衔接、无缝衔接,确保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资料来源:漳州煤炭工业局)

(负责编辑:严汉平)

标题:山西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煤矿实行属地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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