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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切实落实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以数量为基础、以生产能力为核心的耕地占补平衡新机制,完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逐一衔接的做法。 按照补偿与改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耕地数量、粮食生产能力和水田面积三项指标的核定制度,实行占补平衡。

《通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精神,从改变耕地补充方式、扩大耕地补充方式、实行耕地补充三类指标分类管理、通过指标核销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等八个方面作出规定, 规范省内耕地占补指标调整,拓宽耕地占补资金渠道,加强监管,完善考核,文件下发前后政策衔接。

通知明确提出,要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改变补充耕地方式,拓展补充耕地方式,严格管理上述存量。大力建设高标准农田,补充耕地,严格控制未利用土地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各地要系统梳理补充耕地渠道的来源,包括耕地开垦费、各级政府财政投入、社会资金、财政资金等资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改造的耕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盈余,可纳入补充耕地管理,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通知》要求建立补充耕地储备银行,实行指标分类管理,采用指标核销,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以纳入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体系的各类项目为基础,根据项目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生产能力,以县(市、区)行政辖区为单位建立三类指标储备,分类管理,分别使用。完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逐一衔接的做法,按照补偿与改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耕地数量、粮食生产能力和水田面积三项指标核定制度,实现占用与补偿的平衡。

通知强调要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省内指标调整,拓宽资金渠道,增加补充耕地投入。耕地占补平衡应以县平衡为基础。如果由于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耕地后备资源分布不均衡,该县耕地补充确有困难,县级人民政府应是调整和补充县域耕地指标的主体。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内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平均成本,区分耕地的类型和质量,并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增加优质耕地占用成本。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刘洋

标题: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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