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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是中国的基本能源和重要原材料。保持合理的库存是实现煤炭稳定供应和避免价格大幅波动的有力保证。”《关于建立和完善最低和最高煤炭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规定。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相关重点行业围绕建立煤炭储备体系和提高库存水平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和法规,对缓解地区间和时变的供需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仍存在覆盖面不全、约束力弱、标准要求不一致等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因此,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以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责任储备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意见》指出,完善和完善库存制度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客观要求。2016年,中国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62%。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虽然煤炭消费比重有所下降,但要大幅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比重仍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从短期来看,煤炭作为中国主要能源的地位难以改变,确保煤炭的稳定供应对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意见》指出,完善和完善库存制度是确保煤炭稳定供应的现实需要。中国的煤炭消费区和主产区呈逆向分布,很难协调资源和确保跨省运输能力。特别是近两年来,随着煤炭减容的深入,煤炭生产、运输和需求的原有格局发生了显著变化。除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外,区域性和时变性的供需矛盾时有发生。提高全社会煤炭库存水平,有利于促进供需平衡,确保市场稳定供应。《意见》强调,完善和完善库存制度是确保上下游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连续稳定的生产是煤电行业的主要特征,也是保证安全运行的重要条件。当煤炭需求波动较大、价格较高时,很可能导致煤炭企业超产能生产和非法生产,增加安全隐患;当电厂储煤量过低时,还会导致发电机组运行不稳定,甚至出现缺煤停机的情况,给电厂和电网的安全带来不利影响。保持合理的库存有利于上下游煤炭企业均衡组织生产,提高整体安全水平。

此外,《意见》还强调,完善和完善库存制度是规范煤炭合理库存的有效手段。目前,煤炭生产、经营和消耗的库存主要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需要来确定。由于缺乏相关的库存标准或文件依据,地方政府难以对企业库存变化进行有效监管,存在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煤炭储存随机性大、库存数量不足等问题。加强库存监管有助于增强企业责任意识,规范煤炭储存行为。

标题:健全库存储备制度保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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