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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最近修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自5月1日起施行。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相比,新规定注重便民、公平高效、严格监管、公开透明和一批交通事故处理的要求。

5月2日,记者从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获悉,南昌市交警已全面执行新的事故处理规定。记者要求有关负责人回答有关事故车辆暂时停驶、事故鉴定审查和案件调查信息披露等问题。

临时停驶的事故车辆不收取停车费

新的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事故车辆的临时扣款:一是扣留事故车辆的停车费由做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明确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二是对需要进行事故检查鉴定的,规定检查鉴定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第三,严格禁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被扣留的事故车辆,以防止非法收费和利润。

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省发改委的相关规定,该局已停止收取暂扣车辆的拖车和停车费。但是,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收取车辆,但当事人逾期不收取车辆的费用除外。南昌市交警提醒,根据新的事故处理条例,30天后未收车的车辆将予以公告,三个月后未收车的车辆将依法处理。

目前,南昌市交通管理部门暂扣的车辆由南昌市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社会停车场拖运、停放和保管。

如果您对事故认定不满意,可以直接申请复核

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原事故处理规定,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只能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新规实施后,当事人对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通过辖区交警大队申请复核。

这位负责人说,新的事故条例是为了方便群众,虽然复查申请仍由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群众可以避免往返。此外,根据新的事故处理条例,审查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鉴定,还包括交通警察使用简易程序和颁发的事故证书进行的事故鉴定。现在,持异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事故认定和事故证明的简易程序申请审查,以维护今后民事诉讼的合法权益。

按照规定将事故和逃生情况告知受伤方

据报道,新的事故处理条例有三项措施,以加强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公平执法:根据警察公开的要求,在互联网上公布事故证书的措施,使执法案件更加透明;在原致命事故认定前的公开证据的基础上,公开证据的范围扩大到复杂、疑难的伤害事故;明确交警在处理事故时应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并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控。

记者了解到,新的事故处理条例对交通事故和逃逸的相关方向做出了人性化的规定:第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即使事故当事人没有被绳之以法,交通警察也可以在受害方的要求下,先确定各方责任,制作道路事故证明,方便受害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调查情况,交通警察事故处理部门必须将案件调查过程和进展情况告知受害人及其家属,并做好记录。

标题:南昌暂时扣留事故车辆,不收取停车费。如果您对事故认定不满意,可以直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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