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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是罕见的取证做法,不光彩,但查明真相的行动却存在于现行法律下的灰色空之间。

在民事诉讼的调查取证中,不可回避的事实是,更多的当事人将跟踪作为手段之一。

前几天,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接到了烫手山芋的任务。 当事人要求跟踪她丈夫,捕捉到了他和“恋人”密会现场的证据。

当事人薛女士与丈夫王凯结婚8年以上,有一个5岁的女儿。 王凯是外企部门的主管,收入丰厚。 从今年开始,薛女士发现丈夫经常“神出鬼没”,感到怀疑。 不久,她的嫌疑被证实了,丈夫还是出轨了。 薛女士怒火中烧想要离婚,但需要证据。

一天,薛得到了“信息”:第二天王凯“出差”——王凯已经在w酒店预定了房间,和“第三者”密会。 她马上通知了律师。

分成两队行动

跟踪王凯的任务,律师事务所委托了武术培训学校。 当晚,学校的几位教练来到w酒店,调查地形。 酒店共有30层,唯一的餐厅在顶楼,有6台电梯,3个入口可以去大厅……基于这些情况,他们制定了详细的方案。

第二天,两组人马分开行动。 小组有五人,埋伏在酒店里,三个入口各留一个“看守”,一个在大厅等着,另一个在顶楼餐厅等着。 另一组两个人,分成两辆车,一辆前后追赶着王凯。

“拼车”在早上8点半在王凯的办公楼前等着。 两人各包一辆出租车,一辆停在办公楼的停车场,另一辆停在外面的马路上。 为了防止王凯怀疑,两辆车,等王凯的车离开办公楼,两辆车向不同方向行驶,和王凯同方向的车通报位置,另一辆车转圈。

到11点半为止,王凯离开了办公楼,但旁边还有一个男人。 他们俩乘坐黑色奥迪前往浦东。 在陆家嘴的办公楼呆了45分钟,两人开车回到了企业。 两辆追踪车围成一个大圆圈,只能回到原地,继续等待。

15分钟后,王凯又出现了。 这次,只有他一个人。 真正的行动好像要开始了。 车队和振作起来,仔细观察王凯的方向。 的奥迪重新启动,一辆出租车紧随其后,另一辆隔着三四辆车跟踪王凯。

目标进入埋伏

为了不打草,两辆车总是“交叉换挡”。 前面的车总是加一档,停下来,继续换出租车。 前面的车停着的时候,后面的车马上就超过来了,用手机向同伴通报最新的位置。

果然,王凯朝w酒店的方向走去。 虽然已经离目的地很近了,但王凯说“三次过不了门”,绕了三个大圈子,最后把车开进了w酒店的停车场。 车队悄悄地跟在后面,一辆也没有被甩,顺利地完成了任务。

王凯踏入了“守店集团”的“埋伏圈”。 他一进入大厅,就被一直坐在大厅沙发上的守店集团的成员a认出来了。 此时,门口的三名成员已经接到消息,“退守”到大厅,为下一步行动做准备。

王凯似乎非常警惕。 好像不着急办店里的手续。 他先在大厅环视了一周,然后在和其他四五个房客在柜台办理手续的时候挤进了他们中间。 但是,他拿到的钥匙卡的房间号还是被被盯上了。

成员b跟着王凯进了电梯。 确认王凯的房间后,他一溜烟地下了楼,向在顶楼餐厅等待的成员c发送了消息,让他们注意。 王凯可能马上就来吃饭了。

打手机之前按铃

成员c自开餐馆以来,一直在那里。 他选择了可以把整个窗边餐厅纳入视野的座位。

服务员不断地问c,要把吃的东西作为重点。 只点了一杯饮料,不厌其烦地“解释”,他在等朋友,假装打手机和“朋友”联系。 两个多小时过去了,直到下午一点多,王凯和一个女人终于出现了。

碰巧,他俩坐在c旁边的餐桌上,王凯还盯着c几秒钟,c故意平静下来,旁边没人。

王凯一口气点了十个菜,三瓶啤酒。 照这个样子,吃一会儿。 从肚皮开始演戏的c,匆匆点了一道菜,对脸色不同的服务员说:“朋友有急事,来不及了。”

45分钟后,王凯站起来结账。 c拿出手机,故意发出钤的声音,看起来像在接电话,其实是给楼下的伙伴打了电话,说:“嗯,到了。 就快到了……”“隐语”传达了消息。

这时,接到通知的王凯的妻子薛女士已经在大厅等着了。 15分钟后,她在两人的陪伴下来到王凯所在的门前……

(文中的名字是假名)

追踪有法律根据吗?

谁最有可能被跟踪?

跟踪是极端的调查取证手段,那些当事人最有可能使用这种手段吗?

这种取证方法在离婚和重婚诉讼中出现得最多,出轨毫无疑问是最有可能被跟踪的。 许多当事人怀疑自己有一半出轨,但无法证明,请律师和相关人员出马,收集证据。 这些证据,成为离婚的理由,也有助于他(她)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重婚事件中,类似的证据更为重要。 在记者采访的一个例子中,居住在海外的当事人委托律师收集妻子重婚行为的证据。 律师冒着风险,通过混进当事人妻子和另一个男人为他俩孩子举行的满月喜宴、拍照等方法,收集了有力的证据。 重婚的指控终于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另外,在民间债务纠纷中,同样的取证行动在寻找债务人的过程中经常被使用。

跟踪有法律限制

跟踪这种特殊的取证方法到底合法吗? 记者从法律界人士了解到了有关法律的限制。

《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住房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进入公民住宅。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持有、采用窃听、盗窃照片等专用间谍器材。 这些器材包括潜在的窃听、盗窃器材。 不要重复突发性的收发机、密码本、密件工具。 用于获取信息的电子监听、监听设备、其他专用间谍设备(专用间谍设备的确认由国家安全负责)。 。

1993年公安部有关通知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民间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有法律漏洞

跟踪的取证方法在民事纠纷调查中频繁出现,是不可避免的事实。 我们不能单方面批评,而是要正视它,分析它的存在原因。 上海市正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这种特殊情况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原因。

理由1 :法院鼓励当事人自行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对举证责任和证据效力提出了比以往更高的要求。 然后,当事人自然,甚至没办法,主动收集证据。 这种积极的取证方法有时不得侵犯市民的个人隐私。

理由2 :隐私受法律保护,但这种保护不是绝对的。

隐私是指市民防止私生活秘密被他人知道的权利。 但是,任何人的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道德、社会诉求的范围内,对于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有权揭露和干预。 公民为了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的范围内了解他人的隐私,不构成隐私侵犯。

而且,侵犯隐私和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上的侵权必须具备侵权的法律要件,即不法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单纯了解他人的隐私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擅自扩散、宣传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不损害结果的,不能说侵犯了隐私。

理由3 :法律对“私家侦探”的定义尚不确定。

公安部几年前就有规定禁止设立个人侦探所。 但是,限制范围比较窄,存在大的灰色空之间。 法律似乎没有禁止大多数情况下,作为朋友或者朋友辗转介绍,以个人名义协助取证,获得一定的报酬。

理由4 :如果取证程序合法,法律对形式是宽容的。

现行法律不禁止与上述相关的取证活动,现行法律也对与这些取证活动进行比较的对象提供了充分的保护。 首先,取证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规定,如宪法和国家安全法的规定。 其次,有关个人隐私的证据,只能在特定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采用,首要的是在法庭上提交审判机构,如果因不适当的采用而侵犯隐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郑翌年

标题:“婚姻内外:跟踪婚外情的30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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