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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见到嫌疑犯后:律师熊昕被问罪为“辩护人伪证罪”

张某庆在公安机关询问时说,和同事13日在审判室的审问快结束了,一个人去走廊休息了。 熊昕和王浩见面就在旁边,门没关,他刚听到谈话的复印件。 张某庆当场质疑熊昕的“教唆嫌疑犯坦白”,不得不追究他的“伪证责任”。

见到强奸嫌疑人后,江西籍律师熊昕自己也成了嫌疑人。

熊昕被起诉是刑法第306条的“伪造辩护人证据罪”。 他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没有关门,原因是和当事人的对话被附近的民警听到了。 民警以为律师在教当事人伪证,马上报警。

年7月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以来,熊昕没有认罪。 他表示自己只是帮助当事人总结事实重点,就是正常履行律师的职责。 今年8月27日,熊昕事件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没有公开审理一审时,在他的法庭上表示“不存在被指控的犯罪事实”。

熊昕事件很快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 上海律师邓学平写道:“律师会见当事人不得被监听,虽然很早就被写入我国刑法,但在实践中,记者招待会被监听的现象从未断绝。”

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易延友教授认为律师是否构成律师伪证罪需要看是否有主观故意。 “辩护律师知道案件的真相,但只有在为了赢得胜诉,让被告人供述与真相不同的情况下,才符合第306条的情况。”

熊昕事件不是第一位律师违反刑法第306条的例子。 新京报记者在“中国审判文件网”上搜索时发现,至少有14例被告人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破坏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

吉利的强奸事件

熊昕事件的原因必须从强奸事件开始。

年2月2日,女孩丽丽进入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 莉莉来报案说她被强奸了。

三天后,红谷滩公安分局逮捕了两名嫌疑犯青海男子张诚和马迈。 张诚说老乡王浩也和丽丽有关,所以丽丽向公安机关报告了事件。 王浩因此被红谷滩分局的网上开除了。 “年3月22日,王浩在青海省的酒店被警察逮捕,送往赤谷滩公安局接受调查。 ”。 今年10月26日,王浩的家人告诉新京报记者。

根据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的判决,去年7月的一天,王浩追加丽丽作为微信的朋友,双方互相介绍后,丽丽向王浩借钱。 王浩约定后,邀请丽丽去南昌市红谷滩的ktv门口见面。 之后,张诚和王浩开车带莉莉去了,张诚先和莉莉在车后面强行发生关系,王浩也和莉莉发生了关系。

根据判决,王浩在辩论与莉莉的关系后当场给了她一百元。 王浩的家人告诉新京报记者,王浩又用微信交给丽丽50元,他们看过微信转账证明书。

年4月14日,王浩因涉嫌强奸被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 后来他的家人通过朋友找到熊昕,想得到法律上的帮助。

熊昕是江西省东昉律师事务所主任,42岁,南昌人。 1998年,21岁的熊昕毕业于南昌大学酒店管理专业后参加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0年至今从事法律事业。

熊昕的妻子王贝贝记得,在与王浩的父亲第一次见面后,熊昕没有立即接受委托。 王浩当时被刑法逮捕,作了有罪供述,因此认为案件很难。

考虑了一两天后,熊昕和王浩的父亲于去年4月20日签订了委托律师协议。

我见到嫌疑犯的时候被问了

签订委托协议的当天下午,熊昕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律师6日在室内会见,与王浩首次见面。

据熊昕的辩护人介绍,在那个记者招待会上,王浩否认了暴力胁迫和强奸。 他说莉莉提供性服务,自愿和他张诚有关,不抵抗也不求助,自己事后还钱。 王浩还告诉熊昕,前两次供词之所以认罪是因为被办事员打了。

熊昕为其记者招待会制作了笔录,去年10月22日,新京报记者从熊昕家族那里看到了这本笔录。 笔录上不是完美的对话,而是“认识女孩,做过”“没有威胁”“给了100元”“微信转账50元,收到了”等零碎的关键词。 但是笔录上没有王浩签名。

应对王浩事件的管辖检察院是东湖区检察院,年4月24日,熊昕向该检察院提交了《建议不承认王浩被捕的法律意见书》,根据王浩会见时的陈述,熊昕认为王浩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卖淫。

提交意见书的当天下午,第二次与熊阿浩会见,全程约20分钟。 这次是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的12日,在审查室。 熊昕的父亲也是律师,南昌说律师会见室只有6个,人多的话,看守所有可能指定律师在审判室会见嫌疑犯。

据熊昕的父亲说,审室是不足10平方米的小屋,被铁栏杆隔开。 熊昕和王浩分别坐在扶手两侧,两个人后面各有一扇门,两扇门都开着。

“根据我的经验,如果收到检察院提交的意见书,我说要审查嫌疑犯。 ”。 熊昕是来提醒辩护律师的。 那时,他没有回顾事件。 两人见面时,熊昕向王浩证明了来意,强调了检察院审查时不能泄露的复印件。 比如,莉莉的欠款,报销费用。 王浩没有采用暴力,莉莉也没有抵抗。

熊昕向辩护人强调:“这些复印件是王浩第一次见面时说的。”

根据公安部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手续规定》,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遣人员。 但那时红谷滩分局的民警张某庆一直站在熊昕这边的门边。 熊昕的父亲说:“我不知道熊昕背。”

据熊昕的辩护人介绍,张某庆在公安机关提问时,和同事13日在审判室的审问快结束了,一个人在走廊休息。 熊昕和王浩见面就在旁边,门没关,他刚听到谈话的复印件。 张某庆当场质疑熊昕的“教唆嫌疑犯坦白”,不得不追究他的“伪证责任”。

当事人王浩一再翻供。

据熊昕的辩护人透露,去年4月25日,熊昕会见的第二天,东湖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审查了王浩。 王浩的供词确实和以前不一样。

王浩告诉东湖区检察院莉莉是卖淫,莉莉欠他的1000元是卖淫。

他也告诉东湖区检察院,这次和之前说的不一样是因为之前受到酷刑强迫,他害怕了。

10月22日,熊昕的父亲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根据东湖区检察院去年9月17日发行的《关于王浩事件情况的一些证明》,王浩因改变了搜查阶段的供述而受到酷刑,东湖区检察院当晚与红谷滩公安分局联系,王浩之民

另外,东湖区检察院要求红谷滩公安分局进行以前的审判监视,调查是否有酷刑的强制。 但是,王贝贝告诉新京报记者,截至去年8月27日熊昕事件的一审开庭,红谷滩分局还没有就是否受到王浩拷问做出结论。

据熊昕的辩护人透露,去年4月26日,东湖区检察院咨询的第二天,红谷滩公安分局在更换事务员后,再次审问了王浩。 之后,红谷滩公安分局、东湖公安分局又至少4次询问或咨询王浩,王浩反复改变了对强奸事件的描述。

年4月26日开始,公安机关的调查开始向熊昕相关的方向倾斜,王浩的回答也同样反复无常。

例如4月26日、4月28日,王浩向红谷滩分局供述说,莉莉从未说过她是妓女、性工作者,这些都是熊从教。 但是同年5月27日、7月4日,他自己告诉东湖分局熊耀丽是妓女,自己也认为莉莉借的1000元是妓女。

关于遭受酷刑的问题,4月26日,王浩告诉红谷滩分局,熊昕被检察院拷问。 但是,7月4日接受东湖分局审问时,王浩在熊昕会见时看到自己眼睛上有痣,听到后说自己被打了。

年10月15日,王浩、张诚、马迈三人因涉嫌强奸而未在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公开审理。 开庭当天,王浩的供词又变了。

年10月22日,王浩的家人告诉新京报记者,当时王浩的辩护人变成了万里鹏。 万里鹏告诉他们,王浩上午开庭时不承认强奸,法庭为此休庭两次,审判重新开始到中午11点半。 下午4点左右审判结束后,万里鹏告诉王浩的家人,王浩又认罪了。 今年11月23日,新京报记者要求万里鹏对此进行证明,万里鹏表示“不明”。

年10月25日,东湖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浩等3人强奸罪成立,王浩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涉嫌辩护人伪证罪

年4月在南昌和王浩见过两次以来,熊昕从未见过他。

据熊昕的辩护人透露,年5月2日,东湖区检察院认为熊昕“可能有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的行为”,涉嫌辩护人妨碍了证言犯罪,随后将熊昕的犯罪线索移送王浩案件搜查机构红谷滩公安分局。 当月23日,南昌市公安局指定东湖公安局立案侦查熊昕事件。

熊昕妻子王贝贝让新京报记者想起了东湖公安分局传唤熊昕三次,最初是在年7月3日。 那天晚上回家后,熊昕没有说被家人叫去是王浩的事,只是协助警察调查,说律师工作正常展开,没有撒谎。

但是,去年9月13日第三次被传唤后,熊昕没有回家。 同日,熊昕因涉嫌伪造辩护律师证据被判处刑罚,同年9月27日被捕。

“从头到尾,熊昕对东湖分局说,强奸案的细节都是王浩说的,他没有翻王浩。 王浩也说了遭受酷刑的事。 ”。 熊昕的辩护人说,熊昕曾经回想过他,王浩说自己被拳打脚踢,问检察院的同志要不要说这些情况,王浩说实话就行了。

年12月12日,东湖区检察院以涉嫌熊忆伪造证据罪向东湖区法院提起公诉。

年1月30日,案件负责法官、检察官及熊昕的辩护人张赞宁一起召开了审前会议。 “在庭前会议上,提出了回避搜查员、回避公诉机关和公诉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4个要求。 ”。 张赞宁说,东湖区法院没有回应上述要求。

5月7日,熊昕事件在东湖区法院一审开庭,由于涉及王浩等的强奸事件,法庭拒绝了熊昕的公开审理要求。 张赞宁记得开庭后,熊昕指出本案检察官是王浩案件的检察官,再次申请回避东湖公安分局、东湖区检察院。 法官马上宣布休庭,“那场审判只持续了几分钟”。

8月27日,熊昕案再次一审开庭,法院不支持熊昕方面的回避申请。 公诉人把王浩、张某庆和另外两名红谷滩公安分局民警的证词列为案件证据,试图说明熊昕教唆王浩做虚假供词。

但是,另外两名红谷滩分局的民警,其实没有看到或听说熊昕和王浩见面的情况,所以重要的是看王浩和张某庆的证词。 张赞宁说,他多次申请王浩、张某庆出庭,与熊昕面对面确认质量,但审判时两人平均没有出席。 “法庭认为证人没有必要出庭。 ”。 张赞宁说。

“其实无论有无熊昕教唆,张某庆的证词都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10月18日,熊昕的现任辩护律师周泽说,根据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见面时没有被监听。 根据公安部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手续规定》,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遣人员。

“所以张某庆在非法监听中形成的证词没有合法性,应该被排除”周泽说,张某庆的证词被排除后,能直接作证熊昕的证据只剩下王浩的证明。 但是王浩的供词反复多次,而且是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更重要的是,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是特权,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说什么都认为司法当局不知道,当然不能追究责任。 ”。 周泽说。

法庭上,熊昕方面也出示了证据——第一次见到王浩时的笔录,试图说明他知道的事件都来自王浩的陈述。 但是检方认为,笔录没有王浩的签名确认,不能作为证据。

备受争议的第306条

熊昕被公诉的罪“辩护人伪造证据的罪”,根据《刑法》第306条。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破坏、伪造证据、威胁证人、违背事实变更证言、伪证的,构成犯罪。 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词或其他证据不真实,不是故意伪造的,不是伪造的证据。

清华大学法学院易延友教授说,律师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306条要看是否有主观故意。 “律师认为嫌疑犯是无辜的,他以前做的供词不符合真相,甚至不排除酷刑的可能性。 那个律师不能让嫌疑犯说实话,证人违背事实指示改变证言”。 易延友说,辩护律师知道案件的真相,但只有在为了赢得胜诉,让被告人供述与真相不一致的情况下,才符合第306条的情况。

熊昕不是第一个涉嫌律师伪造证据的律师。 年11月25日,新京报记者在《中国审判文件网》上搜索了“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发现至少14起案件的被告人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破坏证据、伪造证据、妨碍证言的嫌疑。

与第306条相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韩玉胜对媒体表示:“法律肯定是这样规定的。 如果律师在代理和辩护中,出现第306条记载的行为,应该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 韩玉胜认为这不是比较律师的歧视条款,而是“对律师和律师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格的要求”。

另外,法学界、法律实务界也有对第306条的争论。 例如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认为第306条的表现不严密。 “就像‘引导’一词,太模糊,范围太广,难以评价”罗翔说,律师的工作本来是朝着对当事人有利的方向辩护的,但这样的话出现在刑法中,如果两个词都不好,就有可能产生问题。 "这很容易妨碍律师业务. "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黄天认为,包括熊昕事件在内的这类事件伤害了律师制度。 “如果律师和当事人互相暴露、攻击,律师制度中最低的信任从哪里开始? ”。

黄天时说司法部去年7月公布了《律师会见拘留中的罪犯规定》,取消了律师会见的人数限制,一名律师也可以单独会见嫌疑犯。 但是,为了自我保护和避免风险,最好的方法是两个律师一起见面,或者律师带助理见面。 黄天说:“这样就可以自己接受监督,互相作证了。”

(文中王浩、丽丽、张诚、马迈都是假名)

文|新京报记者王沜鹏程实习生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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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律师熊昕会见犯罪嫌疑人后 被控“辩护人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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