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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参加了星期二合同热线记者的全勤拍摄

武汉晚报(记者万勤实习生李760人秀通讯员李金星)新年即将来临,但武汉男性将面临解除劳动合同。 五年来,他在同一事业单位做了一年劳务派遣工。 这次退休公司没有给他任何书面通知。 他认为自己被“解雇”,商量能否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昨天上午,东西湖区法院法官游惠在本报“星期二的约定”栏中,市民张先生(化名)打电话咨询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据张先生介绍,每年1月1日,他与不同的劳务派遣企业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被派遣到一个事务所工作,已经5年了。 现在合同期限快到了,其他企业的新员工已经来协商工作交接问题,这样事业部门就知道自己服务的项目已经转让给其他企业承包了,自己所属的企业也打算和包括他在内的一些员工更新合同 到目前为止,张先生还没有接到解雇通知,自己认为“下岗了”。 对法官说:“我可以依法向这个事业单位要求赔偿吗? ”。

游惠警告张先生,通过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将被派遣到所谓的事务所。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先生属于劳动者,劳务派遣企业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者属于用人单位,两个概念完全不同。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企业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的规定。

张先生的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有权要求使用者支付补偿金。 支付标准:实际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时计算1个月。

因为不是本人的意愿而是被安排与不同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工作年限必须连续计算。

游惠说,关于合同到期一事,关于一定的书面通知是否不再继续给工人,目前还没有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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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员工派遣到事业单位从业5年后“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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