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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指出,“应该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严格追究污染者的责任,谁污染谁付费。作为七个试点省市之一,贵州省于11月6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已有一年时间。贵州今年积累了什么经验?下一步在哪里?

11月初,在贵州省西丰县小寨坝镇大营场,暴露出一片非常宽的空荒地。就在一年前,这里堆积了8万立方米的污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司司长陈松告诉记者,今年8月,非法倾倒的废渣已经全部运走。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组织相关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评估完成后,将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生态恢复."明年春天,植被将被种植在光秃秃的荒地上。

一年前,2016年11月6日,贵州出台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大英天的变化源于这个机会。

该公司倾倒了8万立方米的废渣,索赔900多万元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解决企业污染、群体受害、政府支付的困境,使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厅长熊德威认为,引进这一方案是一场“及时雨”,以弥补制度的不足。

众所周知,在过去,自然资源如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和国有森林、山脉、草原、荒地和滩涂遭到破坏后,现有制度缺乏关于具体索赔主体和程序的规定。企业违法后将被追究行政责任,但对公共环境损害的赔偿尚未追究。

贵州省试点工作启动后,通过案例调查,环保部得到了一条重要线索:从2012年底开始,西峰市一家劳务公司将化肥厂委托的污泥残渣运送到大英田进行倾倒,累计产生废渣约8万立方米。2016年,贵阳市环保局立案调查。由于当时规划未出台,贵阳市生态委员会只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生态损害赔偿程序尚未启动。

众所周知,非法倾倒不仅污染当地环境,还会造成生物量减少、景观消失和地下水补给功能弱化等生态环境破坏。根据计划,污染者应该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6年11月14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进行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完成这份报告花了我们一个月的时间。"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分析测试中心副主任高根生表示,评估报告计算了生态环境破坏的价值,并推荐了生态环境恢复方案。

2017年1月13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受贵州省政府委托,与劳务公司和化肥厂就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了协商。2017年3月28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庭向申请人送达司法确认函,经协商成功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这也是我国第一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函,大营天的生态修复得到了迅速推进。

根据协议,劳务公司和化肥厂需承担907.62万元,其中渣场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757.42万元,早期应急处置134.2万元,环境损害评估11万元。

陈松表示,截至目前,贵州省认定的4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正在有序进行。

以恢复为基础,建立生态环境破坏的恢复和管理机制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最大意义在于生态修复."在陈松看来,生态恢复是核心,而最根本的问题是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到它以前的生态面貌和功能。

对于可以修复的情况,责任人可以根据协商协议进行修复,也可以选择货币支付。但是,造成的损失无法修复的,责任人应当根据评估结论,以货币形式直接赔偿。

大营田渣场是西丰河的地下水补给区。采用废渣开挖运输方案进行修复。废渣全部运至合法的渣场进行填埋处理,渣场尾部的坝体采取加高、加固和防渗措施。废渣清除后,库区应覆土回填,绿化植被,恢复生态功能。

记者了解到,贵州省还将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确保基金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应急处置、配套环境公益诉讼活动、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相关合理支出,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

此外,基金会还组织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单位进行生态修复。陈松表示,为了规范基金会的运作,基金会必须接受省环保厅相关职能部门和法院的监督,确保生态补偿和社会捐赠资金真正用于生态修复。

同时,贵州还通过“补植绿化”、“矿山恢复”、“异地恢复”、“第三方置换恢复”、“提供公益性服务抵缴罚款”等多种方式,积极构建生态环境破坏恢复与管理机制。在具体的生态环境损害中,如果行为人破坏生态环境并构成犯罪,贵州省应积极探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行为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并将修复情况纳入量刑建议。

还存在启动门槛高、识别能力不足等问题

贵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初见成效。陈松承认,在过去的一年中,试点项目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项目的确认门槛和启动条件较高,生态环境损害的识别和评估能力不足,各市县环保部门对试点工作缺乏了解和认识。

环境保护案件的事实认定主要依靠司法鉴定。然而,目前,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是贵州省唯一一个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识别与评估的环境保护系统机构。陈松说,生态环境破坏评估机构少,专业人员数量和水平不高,评估范围狭窄,远远不能满足试点工作的需要。

高根生说,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也有很多困难。“绝大多数鉴定案例起步较晚,在鉴定和评估过程中无法获得第一手资料,给后期鉴定和评估带来困难”。

陈松说,他们目前正在处理的4起典型案件是省环保厅发现的线索,这些案件都发生在各个市县,但没有一个市县环保厅主动报案。“这是环境问题,而且时效性很强。有时候,经过这个村子后,没有商店,也没有办法弥补。”。

此外,补偿权利人仅限于省人民政府,这极大地制约了试点工作。据了解,在试点工作中,无论是进行协商、签订补偿协议还是申请司法登记确认,都涉及大量的法律文件,需要以省政府的名义实施,使得协调更加困难。

陈松设想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将于2018年试行。如果权利人的赔偿范围不适当调整,一方面,省环保部门可能会因案件数量大而无法照顾;另一方面,由于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增加,省政府将面临大量的复议和诉讼事务,这将严重影响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

据了解,贵州将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能力建设,重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机构建设,加快成立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专家委员会,力争尽快建立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会。同时,加强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理论研究,围绕试点的主要任务,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研究。

标题:污染处罚,不再是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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