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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县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指挥部公告

为有效及时控制我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确保防疫期间医疗防护用品的正常供应和有序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特发布本公告。

(一)县科学技术工业局负责每天审核下达主要面具生产企业的生产任务,确保国家、省、市、县三级防控材料的供应,审核企业实际生产情况,牵头做好企业服务和协调工作。

(二)县投资公司负责统一收购和经销口罩产品。

(3)当地乡镇和经济开发区负责及时收集辖区内所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包括采购目录企业:医用口罩、N95口罩、防护服和手术服)的订货和供货信息,并及时汇总上报商务局电子商务办公室。

(4)县电商办及时梳理分析信息,确定企业订单和供货清单,提交大云公司统一配送。

(五)由县、市物价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对稳定市场价格、推高价格的责任人和事进行调查,维护市场稳定。

(六)县、市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配合,负责车辆运输和夹带物资的检查、车辆的疏导和突发事件的处置。

(7)原则上生产企业采购的原材料和运输的产品全部由江西大云公司完成,任何企业和个人(县投资公司的储运车辆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运输和夹带医疗器械生产材料和产品。一经发现,将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依法保障国道、省道公路交汇处的畅通,对进入疫区乡镇的外国车辆和人员(经批准保证车辆供应的除外),要劝其返回,对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的,要予以拘留,并对驾驶员及其随行人员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14天。

(九)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管理部门依法处罚(视其资产和生活状况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采购目录中的生产企业(医用口罩、N95口罩、防护服、手术服)未完成政府采购任务,隐瞒产量,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产品自由流向市场,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市场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视其资产和生活状况等)。);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列入企业法人黑名单,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自疫情公告结束之日起废止。

报告电话号码:

县防疫指挥部:

0791-85622900、0791-85622838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791-85653315

金县应急指挥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控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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