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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省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的月最低工资调整为1680元

11月2日,记者从省人民和社会福利厅了解到,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增加低收入职工的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据悉,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形势、物价指数、低收入职工生活状况和地区间收入分配差距,我省已将原来的四类最低工资标准降低到三类地区。具体标准如下:一类地区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30元调整为1680元,二类地区由1430元调整为1580元,三类地区由1340元调整为1470元。与此同时,兼职工人的小时最低工资也相应提高,一类地区从15.3元提高到16.8元,二类地区从14.3元提高到15.8元,三类地区从13.4元提高到14.7元。

调整后,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万里区、青山湖区、红谷滩新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于一类区域。二级区为南昌市新建区、南昌县、浔阳区、莲溪区、庐山管理局、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德镇市竹山区、安源区、湘东区、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余市渝水区、鹰潭市月湖区、桂溪市、张工区、南康区、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春其他县(市、区)适宜三类区。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继续包括工人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者黄)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刘淼

标题:江西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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