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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南昌11月3日电(记者吴会英)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江西省一类、二类和三类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680元、1580元和1470元。

据报道,此次调整综合考虑了江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低收入职工生活状况等因素,将原有的四类最低工资标准降低到三类地区。其中,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等一类地区由每月1530元调整到1680元,新余市渝水区等二类地区由每月1430元调整到1580元,三类地区由每月1340元调整到1470元。

与此同时,这一调整也相应提高了兼职工人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每小时15.3元提高到16.8元,二类地区从每小时14.3元提高到15.8元,三类地区从每小时13.4元提高到14.7元。

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继续包括个体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我要纠正错误]主编:鲁

标题:江西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高线”为每月1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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