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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调整受伤工人的待遇

1-4个月伤残增加津贴190元

近日,省人民社会福利厅宣布,2017年,我省将调整工伤职工相关待遇标准,将1-4级残疾职工月伤残津贴提高到190元。工伤职工相关待遇的调整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据省人民社会福利厅工伤保险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省人民社会福利厅和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2017年工伤职工相关待遇的通知》,此次待遇调整的对象是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2016年,基本上失去每月工作能力的前临时工(称为工伤工人)。 不包括2016年12月31日前死亡,且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接受长期治疗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

相关待遇调整标准为:1-4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0元。5-6级残疾工人和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残疾津贴的工人每月增加153元;由雇主支付残疾津贴的人可以参照这一标准。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的月生活护理费,根据完全生活的三个等级,分别调整为统筹地区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大部分无法自理。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职工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3元。根据《我省临时工伤残待遇暂行办法》,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月伤残津贴调整为2066元。(记者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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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四川省调整工伤人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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