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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上海9月5日电(记者黄安琪)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近日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判决上诉人北京百度网通技术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上海含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败诉,维持原判。百度公司应立即停止以不正当方式使用含桃公司运营的公众评论网的评论信息,并赔偿含桃公司30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23万元的合理费用,以制止不正当竞争。

含桃公司是公众意见网络的运营商,该网络积累了大量关于商家的消费者评价信息。搜索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某个商家的产品,页面还会显示该商家的用户评价信息,其中大部分来自公众评论网。含桃公司认为百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责令百度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90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度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中使用了大量来自公众评论网络的信息,这实质上替代了原告的网站,是不公平的。法院责令百度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300万元的经济损失。

百度公司拒绝接受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无事实依据的实质性替代,因此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百度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公众意见网络信息的数量、比例和使用方式已经实质性地取代了公众意见网络的相关服务,这将不可避免地损害含桃公司的利益。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虑了行为是否具有积极效果、积极效果的衡量及对原告的损害、行为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认为百度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消费者的选择,但大量的全文信息使用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严重损害了含桃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含桃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百度行为造成的具体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百度地图、百度对两种产品市场地位的了解、百度使用信息的方式和范围、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以及含桃公司获取审查信息的难度,其自行决定的赔偿金额在合理范围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相应维持原判。

标题:大量全文使用他人点评信息 百度二审被判赔偿大众点评3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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