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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合肥12月22日电(记者水月、刘美子)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根据规定,将实行古建筑保护责任人制度,古民居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合法转让。

据报道,条例中提到的古建筑是指1949年以前在黄山市建造的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并被列入保护名录的各类建筑物。

《条例》明确规定,古建筑的保护应当实行名录管理,列入保护名录的古建筑应当设置档案和标志。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有损古建筑保护的爆破、钻探等作业。古建筑的维护应遵循最小干预的原则。

根据规定,古建筑保护实行责任人制度。县(区)文物部门应与古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其中,国有古建筑的使用者是保护责任人;使用者不明的,由古建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保护。对于非国有古建筑,所有者是保护责任人;如果房主不明或房屋所有权不明,使用者是负责保护的人。除非租赁房屋另有约定。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可以通过各种有利于保护的方式合理利用古建筑。

如何界定徽州古建筑的产权?《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流通获得古民居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黄山市政府将整合全市古民居产权集中交易平台,促进古民居产权依法有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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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安徽立法保护徽州古建筑 允许合法流转古民居所有权或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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