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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21日电(603000)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和财政部网站近日发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根据《办法》,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每次死亡的赔偿金额不低于30万元,并根据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

《办法》明确了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被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相关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为被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本办法所要求的经济补偿不影响被保险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要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特点,各地区可指定应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摊给职工个人。

根据《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人身伤亡赔偿、第三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赔偿、应急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和诉讼费用。保险机构可以开发个性化的保险产品,满足各生产经营单位的需求。

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及时赔偿保险费;建立快速理赔机制,事故发生后根据法律或合同提前支付确定的赔偿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伤亡人员(以下简称受害人)的受益人支付赔偿保险,或者要求保险机构直接向受害人支付。生产经营单位要求赔偿缓慢的,受害人有权直接向保险机构要求赔偿应当赔偿的部分。

《办法》规定,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得的保险金额应当执行相同的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和工作岗位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每死亡一人的赔偿金额不低于30万元,并根据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但未按规定投保或者续保,以各种形式向职工个人摊派保险费,未及时向受害人支付赔偿保险费,保险机构未投入足够的预防费用,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非法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要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处罚的“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督管理工作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标题:三部门:2018年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每死一人按不低于30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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