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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欢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规范和推进特色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了“七个定义”,这是建设特色城镇和特色小城镇的根本源泉。

首先,明确特色城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基本内涵。《意见》明确指出,特色城镇是在几平方公里土地上聚集特色产业,整合空生产生活生态的创新创业平台,不同于行政城镇和工业园区。特色小城镇是指拥有几十平方公里土地、一定人口和经济规模、特色产业明显的行政城镇。首次提出发展“郊区镇”、“城镇”、“花园镇”、“城镇”等不同类型的特色城镇,依托大城市周边的重点城镇培育和发展卫星城市,依托特色资源的重点城镇培育和发展具有专业特色的小城镇。这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建立城镇的原则所引起的疑虑,也完整地勾勒出了特色城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基本边界。

其次,明确了建设特色城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基本意义。《意见》明确指出,要把建设特色城镇和小城镇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经济转型升级的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重要平台。然而,工业园区、旅游景点、体育基地、美丽的乡村、乡村综合体和行政城镇不应被盲目地称为特色城镇。也就是说,建设特色城镇和小城镇意义重大,如产业转型升级平台、新型城镇化供给侧改革创新、创新创业平台等,这实际上隐含着“三大产业融合”和“美丽经济”的要求,具有不同于普通单项工程的新含义。

第三,很明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牵头协调各部门。《意见》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牵头会同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特色城镇和小城镇建设,并加强对各地区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公布的两批403个民族特色小城镇和96个民族体育休闲特色小城镇进行了定期评估和优胜劣汰。

第四,明确了立足法律、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的要求。《意见》明确提出,要遵循城市化发展规律,科学把握浙江经验的可复制性和不可复制性,准确把握其地域性、阶段性和产业特殊性。《意见》还明确指出,要立足现实,着眼长远。不同地区的发展很不平衡,所以我们应该避免照搬现实。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特色城镇和小城镇建设,要走少而特、少而精、少而特的发展道路,避免盲目发展、过分追求数量目标和投资规模。

第五,明确要重点发展高端产业和高端方向产业,打造特色产业集群。《意见》明确指出,要重点发展高端产业和高端产业方向,重点发展优势主导型特色产业,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创新供应链,吸引人才、技术、资本等高端要素,打造特色产业集群。有些地方声称可以随意给某个城镇起一个工业名称或符号,但这远远不符合特殊工业和产业集群的要求。总之,能够支撑特色城镇或特色小城镇的产业要么是高端产业,要么是高端产业,既要有一定的发展基础,又要有良好的成长空空间和区域驱动力。

第六,政府和市场的界限已经明确。企业是主力军,政府不仅是“守夜人”,更是“引路人”和“服务者”。《意见》明确指出,各地区要把企业作为特色城镇和小城镇建设的主力军,鼓励大中型企业自主或率先建设特色城镇,培育特色城镇投资经营者,避免项目简单堆砌和分散开发。充分发挥政府在加强规划指导、营造制度环境、提供设施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利用形势,引导形势,不要过度干预。鼓励利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共同推出特色镇建设基金。这阻止了一些空空壳公司、房地产公司和没有经营能力的公司,也界定了政府的作用,指出它不仅负责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而且还负责筛选、指导和基本服务。

第七,很明显,设立标准的制度已经实施,这直接打击了一群想“戴帽子”、“名利双收”的投机者。《意见》明确指出,各地区要控制特色城镇和小城镇的数量,避免分解指标,增加不同层次的代码。统一实行宽严相济、动态淘汰的建立标准制度,取消一次性命名制度,避免各地区前期申报,不顾后期发展。“达标”也是“创造系统”,直接否定了“命名系统”。“达标制”的提出,让真正想做事的政府和企业看到了曙光,找到了出路,也让一些投机者无处藏身。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

标题:七个明确为特色 小镇建设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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