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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六部法规的决定

经财政部决定,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六项法规进行了如下修改:

1.《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二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原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应顺延。增加内容为:“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各级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六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原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八条相应顺延。增加内容为:“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审批管理中违反本细则的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29条修改为:“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预留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交付使用的缺陷责任期满后进行清算。信誉良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代替工程质量保函”。

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原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相应顺延。增加内容如下:“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中,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开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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