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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9月22日电据国家粮食局网站消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大米招标销售试点方案的通知》,为做好大米库存消化工作,2017年将在黑龙江、安徽、江苏、江西等省试点大米加工销售。该通知对水稻竞价销售方式、收购资格和保证金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数据地图:米众鑫通讯社发送到大海。通知在总体要求中指出,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加工销售部分主产区最低收购价大米,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提前公布委托加工对象名单,一标一标。根据最高投标人原则,本次招标确定委托加工企业;作为卖方代表,中国粮库直属仓库委托中标人将大米加工成符合相应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和数量规格要求的大米,并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挂牌拍卖。相关收入(包括大米拍卖销售收入和中标人支付的“应付收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弥补大米库存成本。中国粮食仓储总公司收支平衡和应付印花税造成的差价损失,以及加工环节产生的应付收入增值税,一并计入损失。如果大米拍卖在一定时间内失败,中标人应按大米销售底价购买和包销大米。

关于大米拍卖,在销售方式上,通知要求中标人按要求加工的大米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上市销售;在采购资格方面,要求企业(经营者)和大米消费者具备粮油经营资格;在保证金管理方面,要求大米买家在投标前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20元/吨,履约保证金200元/吨)。

关于签订合同,通知中提到,中国粮库直属仓库作为卖方代表,与买方签订了大米招标交易购销合同。中标加工企业委托的大米应满足委托加工的要求,并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将检验报告发送至中国储备粮的直储点和实际储存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国家食品电子交易平台。中标加工企业(配送仓库)作为中国粮食局直属仓库的实际大米储存点,负责与中国粮食局直属仓库的大米储存、配送、验收和确认,并承担相应责任。买卖双方违反规章制度的,参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交货期限,通知明确规定,买方必须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内一次性或分批将全部货款汇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大米交货期限暂定为30天,履约时间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监管措施方面,通知列举了以下四个方面:

——公开招标结果: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将通过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每批中标的加工企业名单和委托加工的大米数量。省级粮食交易中心应当每周向省级粮食、财政、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代储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报送中标加工企业的委托大米加工能力、大米销售、违约和违约、出库纠纷等情况。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进行分解,并发送至大米仓储加工企业所在地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出库监管任务落实到位。

——规范企业管理:一是规范大米入库记录程序,将明细发送至车辆,详细记录库存保管台帐和加工进度,记录大米的初始、加工和最终库存。二是完善大米及副产品加工销售业务流程,建立大米及副产品统计台帐,明确大米的堆放位置,记录大米及副产品的入库、销售和最终库存。第三,妥善保管相关合同、质量检验报告、发票、运输单据、水电费等原始凭证。所有会计凭证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和统计规定进行处理,并保存备查。有条件的加工企业原则上应安装大米入库和成品销售监控系统,并与入库单据一起保存图像数据。

——压缩监管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试点地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密切协调配合,严格管理要求,压缩监管责任,建立联动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控制进出稻谷和大米质量,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稻谷和大米流入口粮市场,严格监管资金,确保销售款项及时足额偿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其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大米的销售和入库,严格防止旧米流入新收的政策性粮食库存,同时管理好“送米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米生产经营的监管,严格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大米流入口粮市场或者用于食品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加大处罚力度: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形成合力监管,严厉查处企业因市场环境变化造成的资金流失、堵截发货、非法加工、以次充好、倒卖、“转粮”和恶意违约等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省交易中心将根据《食品招标销售交易规则》和本预案进行违约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违法信息上传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标题:四部门印发大米竞价销售试点方案 明确销售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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