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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和网下商店都有商品和服务的应税销售,所有商店都应该按照规定纳税。

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华全国工商联在北京联合召开了“深化税制改革,帮助民营企业发展”座谈会。与会的电子商务公司代表阿里巴巴马云和刘敬东董强就线上线下企业的税负问题发表了自己的建议和意见,引发了网民的热议。马云指出,大企业是纳税人的主体,并明确主张淘宝店不能纳税。刘认为,目前淘宝网上存在企业法人,并指出以自然人名义开设淘宝店隐瞒了电子商务的业务收入,从而达到了逃税的目的。

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讨论在中国已经是无休止的了。这一次,中国两大电子商务巨头再次将电子商务税收推到了风口浪尖。我们应该如何考虑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税收公平?

网上逃税与“通过投票控制税收”不无关系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只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还规定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是主要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这个角度来看,网上销售和网下实体店销售都发生了应纳税的商品和服务销售,应该按照规定纳税。

在这种情况下,网上逃税的问题是如何产生的?事实上,这与中国“票控税”的税收管理模式有关。特别是在增值税管理方面,我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发票,依靠发票上开具的金额进行税收征管。所谓“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低于规定标准,会计核算不完善,不能按照规定报送相关税务信息的增值税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的3%被转化为附加税。例如,如果他们卖1000元,他们需要支付1000/(1+3%)*3%=29.12元。一般纳税人采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抵扣方法计算纳税额。

在实际的税务管理过程中,由于大多数实体店都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即使不开具发票,也会受到配额核查的监督,因此很难偷税漏税。

然而,对于网上电子商务,一方面,网上销售行为产生的大数据主要集中在淘宝、京东等机构服务平台的注册地;另一方面,我国的税务管理遵循注册地原则,即全国其他地区的税务机关不能采用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方式对淘宝等平台上注册的电子商务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即陕西省税务局不能直接对江苏注册运营的企业进行监管,存在电子商务销售活动监管渠道不畅等问题。

如果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的销售过程中不主动索要发票,大多数企业就不会主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就给网上企业提供了逃税避税的机会。

加强监管,防止不公平的网上网下税负增加

当然,在过去的几年里,由于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国家重点关注新经济(Aiji、净值、信息)格式,其监管相对宽松。但是今天,网上销售和购物已经成为普通人的主要买卖行为。相关部门要“随市场而动”,依法监管电子商务销售,使网上销售和实体店销售处于同等的公平竞争水平。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公平正义发展的基本正义价值要求。

更重要的是,如果电子商务销售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管,将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示范效应;即刘所说的“企业法人以自然人名义开设淘宝店,隐瞒电子商务业务收入,从而达到逃税的目的。”

当然,有些法人企业在网上销售,这不仅是国家推动实体经济和网络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企业创新经营模式的具体体现;但是,如果企业法人以自然人身份在网上销售服务平台开店,其经营收入未计入企业财务账册,存在偷税嫌疑,相关职能部门应重视专项监管,防止偷税行为加重实体店与电子商务之间不公平的税负。

同时,在解决了电子商务和实体店的公平税负问题后,按照供方结构改革的要求,对销售和批发行业进行减税改革,特别是进一步提高3万元增值税的起征点,对于节约税源,促进经济社会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李宁)

标题:线上电商易逃税?税负不公缘何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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