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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记者从成都市城乡建设局了解到,成都市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和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严格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严格防范投机性房地产投机行为的通知》。在住房限制区内新购买的房屋必须取得产权证后才能转让。此外,各银行机构应严格执行月收入比例不超过50%等政策要求,加强对购房者收入证明材料的审查,防范投资投机信用风险。

通知全文如下

一是严格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购买土地、擅自建造房屋等。,不得以虚假装修和虚假高价装修等变相提高房价。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30日内未申请预售许可或者预售申报价格指导意见未被接受的,房管部门1年内不得受理预售许可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配合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提供首付贷款、虚假抵押贷款、止赎贷款、最终贷款等非法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进行或协助进行虚假房屋交易,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协助伪造收入证明文件,不得挪用或协助挪用商品房预售、存量房交易资金,不得评估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协助高估欺诈性贷款。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规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完善合作退出机制,公开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机构通过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开展合作,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合作伙伴的约束和评估,避免信用和道德风险。对于上述经有关部门核实的违法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即终止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前不得拨付后续信贷资金或增加新的信贷额度。所有银行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2年内不得与相关部门和司法机构处理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合作。

二、严格执行房地产信贷控制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将会同四川银监局,引导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调整成都市差别住房信贷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差别化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配合成都市房地产调控工作,促进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金融监管部门要及时对成都市限购区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违规机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严格审查住房贷款的合法性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购房贷款资格审查前,应通过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检查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存量房屋销售合同的网上签约情况,识别房屋交易的真实性。未在线签约者暂不受理,信用风险将严格控制。

第四,严格执行抵押认证标准

各银行机构在审核住房信贷业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查询成都市房地产档案信息系统、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保存住房贷款申请人住房记录和商品房贷款记录的查询档案备查。

V.严格审查首付资金来源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政策管理的通知》(成银发〔2016〕188号)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首付款真实性检查要求。严禁购房者通过首付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商业贷款、信用卡透支等方式增加购房杠杆,变相突破住房信贷政策。

6.严格审查还款能力

各银行机构要严格执行月收入比例不超过50%的政策要求,加强对购房者收入证明材料的审核,防范投资投机信用风险。如果购买者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符合月收入比例要求,则不允许贷款。对于成年、失业、无固定收入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收紧住房贷款条件,相应提高借款人首付比例。

七、严格防范房地产投机

从现在起,我市住房限制区内新购买的住房(包括商品房和二手房)必须在取得3年的产权证后才能转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管理,督促分支机构和网点严格遵守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自律机制确定的自律要求,不得为投机性房地产投机提供贷款支持,不得违规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者发放住房贷款,不得违反住房贷款条件和贷款比例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转让商品房预售款。如分行、网点违反相关规定,应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3日起实施。

标题:四川调控升级:限购区内住房产权满3年后方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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