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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省人民社会福利厅获悉,我省将于2017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等常规待遇,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调整对象为2016年12月31日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以及因工伤提前退休的职工。根据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将停止支付伤残津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被认定为一至四级残疾人的,按以下标准调整伤残津贴: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两名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三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四名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如果因工死亡的职工的亲属领取了供养亲属抚恤金,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5元。因工死亡的职工有一个以上供养亲属的,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不得超过186元。

根据三个等级,在总体规划区内,被确定为需要生活照料的工作相关残疾工人被调整为上一年度在职工人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生活完全不能照顾自己,生活大多不能照顾自己,生活部分不能照顾自己。同时,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并享受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照五级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1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此外,如果2017年因工负伤的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增长标准低于四级伤残津贴调整额140元,则补足差额至140元。

标题:江西最新的伤残津贴标准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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