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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昌市民万女士告诉记者,她在南昌教育集团工作合同期内,没有发生重大失误,突然接到口头通知,说自己不称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随后被开除出集团。万女士认为南昌市教育集团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要求给予相应的赔偿。

员工被解雇了

人事部门在合同到期前口头通知了解雇

万女士表示,2016年,她去南昌教育集团应聘教师职位,但当时她的职位已经满了,所以她被分配到教师岗位工作,并于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6月30日签订了《教师聘用合同》。万女士于2017年7月1日续签合同,合同于2018年6月30日到期。

万女士说,今年11月15日,集团人事部的工作人员口头通知她和其他四位同事,说他们不能胜任目前的工作,要求他们立即辞职并终止劳动合同。“我在工作中没有犯任何重大错误。当我被解雇时,我没有给出正式的书面通知。合同还没有到期。为什么我要被解雇?”万女士说,她不能接受集团提出的不称职的理由,所以她从未同意办理辞职手续。

万女士于11月24日向记者提供了一份谈话的文字记录,其中提到,经过一年的岗位学习后,她必须能够胜任某一校园的英语岗位教学,集团将安排一次试讲……万女士同意了试讲。万女士说,谈话记录是在她没有签署辞职手续的情况下作出的,工作组表示将安排一次试讲,但在试讲结果出来之前,另一方将她踢出了所有工作组,无法正常工作。

合同表明

合同终止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后来,万女士在试演中失败了。她认为试验评估表没有给出详细的分数,而只给出了总分,这是不公平的。12月4日,万女士像往常一样到小组打卡时,发现工作证号已经清空,无法打卡。“在前台接受询问后,我得知自己已被开除出该组织,但迄今为止,我还没有签署辞职协议。”

记者从万女士签订的《员工聘用合同》中看到,第14条指出,如果乙方(万女士)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和教学辅助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将不能胜任;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工作,双方同意转岗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12月6日下午,记者跟随万女士来到南昌教育集团了解情况。关于集团下一步是否需要出具书面解雇通知及相应的赔偿,集团法律部负责人拒绝回答,理由是“老板不在”,“万女士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律师声明

雇主应提供“不称职”的证据

对此,江西省听证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认为,如果按照法定程序办事,首先,被单位辞退的员工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辞退。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2款,在合同期内,如果单位以不称职为由解雇员工,必须证明员工不称职、经过再培训或调职,且经过培训或调职后仍然不称职,否则,该单位将被非法解雇。

王辉律师表示,万女士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经济赔偿。根据工作年限,万女士应该得到三个月的工资补偿。

12月7日下午,万女士向南昌市西湖区劳动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依法裁决,并要求南昌市教育集团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违约金。记者了解到,到今年年底,为便于案件顺利结案,西湖区仲裁局将于明年1月立案仲裁。

标题:南昌白树教育集团在合同期内口头解雇员工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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