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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注册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1)根据《南昌市支援部队条例》、《南昌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正联[2013]3号)、《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录取实施办法(试行)》(红教字[2018]5号), 《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公安民警因公牺牲伤残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关于做好COVID-19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儿童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红教字[2020]1号), 《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红办发〔2019〕15号)等规定,面向现役军人、高层次人才、公安烈士、公安英雄和社会公祭,一级至四级公共服务,

(2)根据《南昌市道德模范礼貌扶助管理实施办法》(红办发[2016]27号),道德模范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可根据其学区范围优先安排入学。

(3)在南昌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按照《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红办发〔2017〕20号)和《南昌市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意见》印发

(四)来常的适龄儿童如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随行子女是指在南昌经商、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并有固定住所(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证件)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的子女;或在南昌工作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的子女,按规定签订合法的就业合同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并有固定住所(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证件)。

(五)省属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如其职工的子女在学习后仍达到0以上学历要求,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市、区教育部门可与有关学校协商,0以上学历的学生应面向社会招收,政府应购买学历等。,从而合理设置学区范围,实施划区招生。政府购买初中学历学校(省属事业单位举办的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数量和学生人数应当报市教育局审批。

标题:2020年南昌市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含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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