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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通讯员周薇涂浩)认为侵犯了名誉权,歌手李宇春将大一学生邹某告上法庭。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最近在终审驳回邹某就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裁定此案仍由北京市东城法院依法审理。

据李宇春起诉,年3月,邹某采用百度贴吧id“不爱我走路的方式”,在百度“十堰二中”酒吧恶意使用photoshop软件,将年超女性声音成都赛区某超女性整形手术失败死亡的信息作为时间和人名 之后,这个投稿在微博和各网站以非常快的速度发送,影响极大。

李宇春认为邹某利用微博和网络凭空捏造,传达虚假事实,给自己的名誉及其家人感情造成了严重伤害,要求法院向邹某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等

邹姓声称,此案侵权行为地是被指控侵权行为的互联网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只有遵义和贵阳两个地方,北京市东城区不是此案确定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一审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本人于年9月就读遵义某学院,距起诉时不到一年,居住地依然是贵阳市云岩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裁定邹某驳回对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邹某不服,向二中院上诉。

二中院审查的结果是,根据李宇春提交的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去年4月26日发行的《说明书》和房屋全部票,该院认定李宇春的居住地为北京市东城区。 因此,北京市东城区可以认定此案侵权结果的发生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拥有管辖权。 法院的裁定结果是正确的,应该维持。 j179

(原标题:被告知整容失败而死亡的李宇春起诉网民)

标题:【要闻】大一学生编造李宇春整容死亡被起诉 索赔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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