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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解决副局长“通奸”被偷拍的事件,当年的“上海法官集体卖淫事件”可供参考|新京报专栏

一个公安局的副局长多次与别人通奸,被录像揭露了,这还没有坏影响,那是什么呢?

▲图/视觉中国

文|金泽刚

据澎湃情报,浙江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偷拍上司,立即担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取得周和女通奸的证据,并将相关证据交给黄岩区纪委。 此后,池文禁锢7天,行政拘留6天。 理由是池某多次利用警察身份监视社会影像,涉嫌利用追踪手段侵犯别人的隐私。

另外,据报道,周某已经承认纪委存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违反纪律事实,但由于“没有产生不良影响”,没有受到处分,被公安局调任,就任黄岩区某局副局长。 池某不服黄岩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对偷拍民警处罚太重了

诉讼中,被告认为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池文认为非法手段侵犯别人(包括公务员)的隐私就应该处罚。 原告认为隐私是支配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新闻、个人活动和民间行业的人格权。 周某作为公务员,上班时间可能犯通奸,有权色交易、作风腐败等严重违反纪律的嫌疑,绝对不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新闻、个人隐私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看、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天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池某涉嫌不分场所追踪偷拍行为侵犯了周某的隐私,池某擅自取出录像进行监视的行为,滥用职权。

为了达到正义的目的采用非正义的手段,本身也是非正义的,所以池某受到相应的惩罚确实有法律依据。

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相当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有池塘的行为没有带来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实际上,仅从结果来看,根据他的通报,周某的违反纪律行为“暴露”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 黄岩公安分局已经对池文实施7日禁闭,先有“处罚”,再给予6日行政拘留,涉嫌毫无道理。

另外,法律上有句谚语“不能自己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池某偷拍的是当地公安局副局长,所以如何解决本案,如何解决池某也必须考虑手续的正义,如果让其他部门(如市公安局)解决池某,其结论更有说服力。 现在很多地方都试图执行行政诉讼案件,本区不审理也是这个理由。

官员必须像明星一样转让隐私。

其次,官员的隐私边界是怎么划分的呢隐私与公共利益、集团利益无关,是当事人不想让别人知道或者别人不想知道的个人新闻。 官员因为其公职身份,社会对其行为有更高的要求,接受监督( 8小时外)是官员法律的关键,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这难免与隐私保护发生冲突。

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确实是社会共识,但作为公务员,在拥有公权的基础上必须转让一定的私权。 这种转让的本质是实现公权的监视和监督。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作为人民的公仆,官员必须暴露习性,就像大明星被偷拍了一样。 官员应该有这样的慷慨,但别人对公务员隐私的“冒犯”也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必须保证公权监督和私权保护的相对平衡。

年8月,上海一位企业负责人倪某通过网络发布视频,通报上海法院几位法官接受了娱乐、集体卖淫。 倪某怀疑自己一起破案不公平,长期跟踪某法官偷拍。 从年6月13日开始,他找借口取出相关部位的监视录像,复印了之后通报用的录像,最终有几个法官被认真解决了。 在此事件中,揭发者倪某通过追随监视录像拍摄和索取得到了法官们违反违法纪律的证据,但因此没有受到治安处罚。 这应该是平衡公权监督和私权保护的结果。

这次很多人“同情”有池塘的惩罚,也与有关部门周某的解决有密切的关系。 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表示,周某与他人的不正当性关系没有广泛传播,没有导致家庭破裂,没有产生不良影响。 这是因为没有受到处分。

与池某相比,这种解释是通过不了的。 周先生调动的解决,比起对有池塘的“禁闭”施加约束,更有“罚杯”的意思。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产生不良影响时,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时及重大时,可以取消党内职务,留党给予除名处分”。 解决机构认为周某的行为没有产生不良影响或情节不严重,但公安局副局长多次与他人通奸,被录像曝光,还没有产生不良影响。 那是什么?

之所以受到本案舆论的关注,或者说,从公众的直觉来看,偷拍者和被偷拍者的解决有一定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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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媒体:解决民警偷拍通奸 可借鉴法官集体嫖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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