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86字,读完约1分钟

原题:命令修改期限的通知书

海口龙华税务贸易限制修订〔〕 6890号

海南彩虹工业贸易总企业(纳税人标识号: 46010056117 ) :

你(单位)于1992年1月20日取得位于海口市金盘街26号的横路电气玻璃大厦3b、4b号物业,于1992年8月18日将上述物业转让给海南贝达斯新能源实业有限企业,按规定期限提交纳税申报和纳税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限制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携带我局申报处理有关事项。

对本通知不服的,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天内可以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金贸易税务分局

四月十三

猛料越来越多了! 欢迎扫描左边的二维码关注本信息的官方web消息( xinlang-xinwen )

标题:【要闻】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地址:http://www.nxxlxh.com/nczx/151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