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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西省南城3名村民投入危险物质受刑,支付赔偿金256万美元

江西省南城县的3名村民为了毒死鱼向河里注入了一箱农药,结果造成下游青蛙养殖场的大量青蛙死亡。 最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危险物质投入案件作出了二审判决,一审法院判处这三人10年2个月、4年、3年6个月徒刑,维持了共同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2561819元的判决结果。

周某林、刘某、周某都是南城县株良镇的村民,三个人平时关系很好。 年1月20日上午,周某林开车邀请被告刘某、周某上山挖竹笋,开车带着“氰戊菊酯”( 1箱20瓶,1瓶160ml )去了毒甲鱼。 车开到株良町红米丘村坡下组附近后,周某林和刘某把“芬内尔”的农药流到路边的河里,周某和刘某拿着棍子在倒农药的地方放水,加速了农药。 在河流下游的中云村茅店组,受害者王某养殖场的青蛙喝完河水后,大量死亡,为686201.5斤。 经确认,王某经营的青蛙养殖场池塘中提取的水样中含有苯基成分,送来的青蛙的胃组织中含有苯基成分。 南城县价格中心表示,死亡青蛙的价格为384272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周某林、周某向开放性河流投入毒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三被告人的行为都构成投入危险物质罪,是共同犯罪。

判决后,刘某上诉,说有自首的情节,希望二审法院轻判。

抚州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周某林、周某向开放性河流投入毒性物质“氰戊菊酯”,危害公共安全,给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都构成了投入危险物质的罪。 上诉人刘某知道自己投入了危险物质,事故引起了重大灾难,没有投票给公安机关说明,但幸运的是,被逮捕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动投票条件,不构成自首。

标题:【要闻】江西南城三村民投放危险物质获刑并赔款25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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