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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周益

当时,迟志强因流氓罪入狱,多年后,人们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找不到那个流氓罪。 那个流氓的罪到底去哪儿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著名刑法专家陈兴良告诉记者,中国1979年制定的第一条刑法第160条规定了流氓罪,当时打击了这种犯罪,保护人民,发挥了重要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上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该罪逐渐成为典型的“口袋罪”,一点也不定性的行为依赖流氓罪,适用范围太广,失去了法律的正确性和严肃性,受到谴责。 民间有句话“流氓罪是篮子,什么都放在里面”。 为了适应不断发生的一些变化和迅速发展,1997年3月14日第8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强制猥亵流氓罪、女性侮辱罪、猥亵儿童罪、集体淫乱罪、集体暴行罪。 这样,流氓罪创造独立罪而存在的历史也成为过去,修订后的刑法也从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在2002年的《新编实用刑事法手册》中,记者看到原来的流氓罪现在是这样分解的。

1 .强制猥亵,侮辱女性罪。 修订后的刑法将强制猥亵、女性侮辱罪与原流氓罪分离为单独的罪名,列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罪章,加强了对女性人格的法律保障,提高了对这种犯罪的打击力。 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或侮辱淫秽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在集体或公共场所犯前款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2 .猥亵儿童罪。 根据原刑法,猥亵儿童的行为通常以流氓罪解决。 修改刑法列举了猥亵儿童罪,强调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猥亵儿童依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受到重罚。

3 .集体暴行罪。 这个罪行是集体殴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集体暴行罪从原刑法流氓罪分成单列成为独立的罪。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体暴行者对主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集体吵架的。 (2)集体暴力的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差(3)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上集体暴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4)武装吵架的人。 ”。

4 .发生挑衅性事件。 这个罪是牺牲事件,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也是独立于流氓罪恶的犯罪。 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牺牲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限制:(一)随便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赶、拦截、辱骂、情节恶劣的(三)强制硬性或者任意破损,占有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捣乱,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扰乱。 ”。

5 .收集淫乱罪。 这种罪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集体淫乱的行为。 集体淫乱罪是流氓罪被分解后新增加的罪。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一条的规定,“集体进行淫乱活动者对主要分子或多次参加的人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 “让未成年人参加集体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受到重罚。 ”。

编辑后

这篇稿子讲了二十多年前的事。 随着时间的推移,多个当事人的记忆变得模糊了。 我们的记者小组消耗了大量的精力,采访追踪文件,试图恢复当时震惊全国的“大事件”来龙去脉。 那么为什么这个时候我们要和网友一起回顾这段历史呢? 是什么动摇了我们的神经?

说白了,源于对我们现在最火爆的“艳照门”的冷静反省。 落后志强的故事不仅是孤立的案例,而且是时代的集体记忆。 我相信早晚的,网民一定和我们一样感慨万千。 这二十多年来,我们学会了生活,学会了宽容,学会了忍耐。 但是,我们付过学费。

每一步,每一步都走,多么简单,多么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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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刑法专家详解流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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