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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农家高发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又两次被省高院再审“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 今年7月,渭南中院的第三次判决宣布高发无罪。 经过三年五次审理,被拘留1215天的高度走出了看守所的高墙。 但是时隔9天,渭南市检察院提出抗诉,从死刑罪犯刚刚无罪释放的自由人高发开始再次等待生命的判决……

2002年4月,西安几家媒体在重要位置刊登了“女孩丧命黄昏后,残忍的恶魔落入法网”的特别报道。

文案是大荔枝县苏村乡陈村的两个幼女被强奸后又被杀害事件的破门过程。 这个事件在当地引起了关注,报道中分发的照片是当时在公安机关召开的万人参加的公捕大会,武警护送的是被称为杀人色魔的高发。

但是2005年7月9日下午3点,在大荔枝县看守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向高宣读第三次判决结果。 “听到‘无罪释放’这四个字的时候,我突然想哭,但没有哭。 好像哭不出来了,经过3年3个多月终于等了这一天”高说:“拿着判决书,我开始收拾东西,告别了看守所所长的办公室。 所长是个好人,说没人来接我,他给了我20元,让我开车回家。 ”。

这三年多来,高发从未见过一个亲人。

盛夏,下午4点的阳光刺眼,从看守所的高度出去了

还是背着太阳,呆呆地站在看守所的门口,仰望着天空,眺望了很久。

“在看守所外面,我花了一元钱买烟。 是的,我还花了一元钱。 抽烟需要打火机。 我有点饿,打算买拉面吃,但想想就觉得吃不了。 蹲下抽了好几根烟后,15元就雇了三轮车,决定回家。 ”。

一进村,就把看见他的人吓了一跳,说:“你高进回来了吗? ’这个消息迅速在村子里传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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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慌和幼女被奸杀了

苏村乡陈村位于大荔县城南,有12组5000多个村民。 在渭河北岸的沙地地里,村民大多种植花生和黄花菜等经济作物。

高发是陈村四组村民,1979年因强奸幼女罪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徒刑7年,在监狱服刑6年后获释回家,2001年被村民选举选为四组组长。

2002年3月6日,陈村12岁的幼女李某与两名同龄人放学后,在门口跳皮筋,下午8点左右,李某去附近的小巷解手,然后失踪。 第二天上午,在该村北边的机井内发现了尸体,据公安机关称,李某被强奸后投入机井。

幼女被杀害的消息震惊了陈村和周边村庄的村民们。 在陈村,1999年2月28日发生了强奸幼女事件,因此在机井内发现了14岁少女杨某的尸体。 在此之前的十多年前,也发生过幼女被强奸掉进井里的事件。 以前的两件案子都没有解决。

三起案件有很多相似之处,同一犯罪手段,另一名幼女受害,前两起案件的影子还没有消失。 新的恐惧又一下子笼罩了整个陈村。 到底谁是杀人犯?

根据当时的报道,我们事件发生后,大荔县领导非常重视,多次在陈村了解事件,大荔县公安局也设立了专署,事件的民警都住在村子里,立军令状:挖地,逮捕恶魔。 2002年3月11日,根据村民的通报,高发被传唤审查。 3月22日因涉嫌强奸杀人被刑事拘留,4月3日被批准逮捕。

进一步成为被定死缓

2002年,魏南市检察院高发公诉,高发于1999年1月28日和2002年3月6日强奸杀害幼女杨某和李某,法庭出示高发供词、现场调查记录、照片、脚印鉴定结论等证据资料,宣读。

高发在法庭上坦白,辩解说没有杀人,他所有的有罪供述都是公安机关引导、供述的结果。 渭南市中院没有采信高发的辩解,高发没有提供说明公安机关引导的证据。 认为高发已经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事实很明显,证据必须充分数罪惩处。 2002年10月24日判决,判决高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终身剥夺了政治权利。 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决定执行死刑,缓刑2年,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冤九给村民写书

高发一审宣判死缓后,陈村的9名群众代表联名上书,书面表示李某失踪的晚上前后,他们正在和高发一起召开村民代表大会。 在该事件的代理人耿民的辩护词中,“死者李某失踪是在2002年3月6日晚上中央电视台的情报联播时(据公安卷报道),答案第35页到40页的证人大众代表高计,当天晚上,中央电视台的情报 之后,高发10名代表主持会议,研究机井建设、道路工程等重大事项,广播到村子里找李某,通知他没有离开过会场。 在辩护中,9名证人的证词与高计才的证词一致,与佐证一致,高发确实没有犯罪时间。 ”。

村民联名寄信,2002年12月4日高发也提出了上诉。 他在上诉书中说:“杨某和李某不是我强奸的,这两件恶性事件的发生是事实,但都与我自己无关,我是无辜的。 我宣布我死刑完全无辜,相信总有一天事实真相会大白天下,我相信人民法院永远不问是非! 我依法选出陈村四组领导人后,有不同政见的人达到了我下台的目的,把我平时的生活方式问题和这两起强奸杀人事件无端地联系起来,进行了所谓的“通报”。 ”。

“大荔刑警队以我有性犯罪前科为由,从2002年3月11日到22日在洛南中队进行了11天的非法拘留和突审,没有睡眠,进行了殴打和引导。 我极度累,脚肿,出现幻觉,精神崩溃的情况下,没办法按照我听到的一点事件情节和审判员提示的情节坦白杨某事件。 3月22日被关进监狱,我推翻了错误的供词,但陪审员在看守所强迫我坦白。 希望上级人民法院平等适用法律,归还无辜者的清白。 ”。

两项判决推翻一个案件规定死缓

2003年10月1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共同议院审理此案,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事实不明,撤销原判,返回再审。 2004年4月2日,渭南中院再次作出判决。 这次判决推翻了高发2002年杀害李某的犯罪事实,以1999年杀害杨某的犯罪事实认定了高发的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2002年3月6日晚杀害高进强奸、本村幼女李某的犯罪事实在高进事件后参与打捞,进入了全部犯罪现场,在搜查阶段作了有罪供述,但公诉机关是应该提及犯罪事实的证据,因为没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法院认定高发于1999年杀害杨某的犯罪事实成立,充分证明现在的证据和高发在搜查阶段供述。 高发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延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犯强奸罪,判处徒刑8年,决定执行死刑,缓刑2年,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因三判高进发而无罪

在两次判决中,高发依然不服再次上诉。 2004年9月7日省高院再次因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渭南中院此次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说明、现场调查记录、法医学技术鉴定书等只能证明杨某、李某死亡事实的发生。 证人的证词等只能证明杨某、李某在事件当天失踪和之后在机井内发现了尸体。 脚印鉴定显示高发去了李某的案发现场,但脚印鉴定没有排他性,不能证明高发在案发时去了现场。 公安机关提供了高发的有罪供述及其特定现场的录像,但其供述前后矛盾,审判时所有供述都得到反证,没有充分的证据。

因此,现有证据证明高发强奸,因为杨、李两人不能杀人。 由于犯强奸罪,故意犯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受支持。 判决:高进发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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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男子被诬奸杀2幼女 3年后真相大白无罪释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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