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451字,读完约4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公开号。]公告2017年第71号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7日

2016年7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3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实施反倾销措施,自2016年7月14日起实施期限为五年。

2017年8月8日,吉林奇峰化纤有限公司、吉林纪萌腈纶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腈纶有限公司、宁波中信腈纶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代表国内腈纶行业提出申请,声称实施反倾销措施后,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仍存在倾销,倾销幅度进一步加大,明显超过了现行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他们要求对适用于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

2017年9月22日,应调查机关的要求,申请人提交了补充的相关证据材料。9月26日,商务部通知韩国驻华大使馆收到国内产业申请,并向其转发了中期审查申请的公开文本和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摘要。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的期中复审条件。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反倾销措施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现将有关审查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和调查的产品范围

倾销和倾销幅度的中期审查涵盖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产品。具体说明与商务部2016年第31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说明一致。

二、审查调查期

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调查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三.审查程序

(1)相关方的意见。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

(二)登记参加诉讼。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和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参与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参与调查注册参考格式》提供基本信息、被调查产品出口或进口到中国的数量和金额、生产和销售的类似产品的数量和金额以及相关信息。参与调查的注册参考格式可从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网站(网址为trb.mofcom.gov)下载。

(3)问卷发放。

商务部将根据需要向相关利益攸关方分发调查问卷,以获取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此案的调查问卷可从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网站的“案件动态”部分下载。调查表的答复应在发送调查表之日后37天内提交。

(4)听证。

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暂行规则》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举行听证会。

(5)现场验证。

必要时,商务部将派人到相关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相关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应包括同意接受验证的声明;在核实之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相关政府和企业。

四.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利害关系方未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或者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和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V.联系信息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政编码:100731

电话:+86-10-65197589,65198062

传真:+86-10-65198172

附件:腈纶反倾销措施中期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pdf

腈纶反倾销措施中期复审申请书附件(公开文本)。pdf

申请人腈纶中期审查申请补充说明(公开文本)。pdf

注册调查的参考格式。docx

商业部

2017年11月7日

标题: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

地址:http://www.nxxlxh.com/nczx/129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