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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2017年秋粮收购工作,切实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公司、中国航空空工业集团公司:

2017年秋粮全面上市,各地有关单位积极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继续公司的采购工作总体上进展平稳。自9月份以来,黄淮、江淮、江汉等地区连续遭受多雨天气。在一些地区,中晚稻倒伏导致穗发芽,玉米水分过高而产生霉变,对采购工作影响很大。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做好秋粮收购工作,切实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做好秋粮收购工作。有关地区和中央企业要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小麦、水稻、油菜收购工作的通知》(郭亮调[2017]66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东北地区玉米、大豆收购工作的通知》(郭亮调[2017]188号)执行。从政治高度和大局考虑,秋粮收购工作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产后灾害的特殊情况,要打破常规,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调动一切力量,切实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帮助农民卖粮兑现,防止农民“卖粮难”和坏粮。

二、正确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确保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有关地区和中央企业要按照中晚稻最低收购价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不打折扣,确保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到实处。要准确把握和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大米的质量标准和质量价格政策,防止收购和储存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大米,避免出现压低价格、压低价格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正确认识和认真执行计划中关于承储点资格的规定,协调粮食来源和储存能力的分配,合理设置承储点,方便农民就近出售粮食。在储存能力矛盾突出的地区,在确保粮食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储存能力资源,将部分低于规定要求的仓库作为临时收购点出租,最大限度地发挥粮食储存和储存能力;同时,要加强重点监管,收购后的粮食要及时收集,满足仓库的要求。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储粮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确保储粮安全。

三、切实提高农业服务水平,帮助实现粮食升级等等。加快收获后食品服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开展清洗、烘干、仓储等服务。所有仓储点应在收购点免费提供空气选择、筛选和颜色选择等分拣服务,促进食品升级,并尽最大努力帮助农民减少收入。要摸清相关环保法规对秋粮干燥能力的实际影响,制定工作计划,采取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抓紧组织干燥设施的改造和升级,加强煤炭供应的协调,保证企业的煤炭需求,确保秋粮及时干燥上市。组织企业开展预约收购、上门收购、绿色通道服务等。,为农民提供多样化和个性化的服务。要支持农民配备科学的储粮设备和设施,加强对农民科学储粮的指导。在灾情严重的地区,要组织技术人员进村入户指导粮食分拣,开展预抽样检查,帮助联系销售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国家有关粮食收购的政策措施,积极持续及时发布秋粮收购进展、市场价格、企业粮食需求等市场信息,引导农民及时以适当价格出售粮食。

四、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因地制宜做好收购不合格粮食工作。要把发展粮食产业经济与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结合起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和鼓励多主体积极开展市场化粮食收购。实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省份,对不符合最低收购价政策质量安全标准的大米,各地要按照粮食安全监管责任制的要求进行收购、检查和处理,其他费用可在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解决,纳入省级财政预算。要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扶持采购检验分拣设备、奖励加工采购、实行就地收购暂存、加强农业企业对接等有效措施,切实抓好不合格粮食的收购和处置,保持“卖粮”底线。

五、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根据收购市场监管形势的变化,要调整监管工作重点,突出问题导向,关注潜在风险,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维护收购市场正常秩序,坚决打击任何形式的坑农害农行为,防止出现区域性大规模“卖粮难”。按照完善小麦和大米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要求,要特别重视对粮食收储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监管,确保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避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口粮市场。对违反政策和纪律、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种粮农民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要一起发现,一起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国家有关部门将采取暗访等多种方式,及时对各地进行检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

2017年11月1日

标题:三部门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2017年秋粮收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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