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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7月7日电(603000)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行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共21条,主要内容如下:

论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通过考试、考核和实际操作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转变为企业的公共机构除外(第2条)。二、本规定适用于公开招聘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包括注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考核、体检、调查和录用。这是为了规范公开招聘的所有参与者和招聘工作的所有环节都应纳入本规定(第三条)。

关于行政权力。《条例》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的管理权限处理公开招聘中的违纪行为,体现了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承担各自的职权和责任的原则,符合公开招聘分类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组织的特点(第四条)。

违纪违规的主要情况及处理方法。《条例》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第一,如果申请人违反了规章制度,将根据情况取消其资格,该科目的考试结果将无效、不予录用或终止。合同和其他待遇,并将其违反纪律和纪律的行为记录在公共机构公开招聘候选人的诚信档案中(第6至14条);二、招聘单位或招聘服务机构在公开招聘中违反纪律和纪律的,由机构主管部门或机构综合人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第三,对于参与公开招聘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招聘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等。、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综合人事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论违纪违法者的救济途径。《条例》明确规定,申请人对违反纪律和纪律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部门或者单位陈述和申辩。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如果候选人退休,他可以根据《公共机构工作人员投诉条例》(第18条)申请复审并提出投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不服处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规范公开招聘中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保障招聘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通过考试、考核和实际操作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开招聘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包括注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考核、体检、调查和录用。

第四条认定和处理公开招聘中的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管理权限,依照本规定认定和处理公开招聘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应聘人员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由专门组织公开招聘的部门或单位取消其应聘资格:

(一)伪造、变造文件、证件等登记资料,或者恶意串通进行登记的;

(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申请考试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真实的;

(三)有弄虚作假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公开招聘的部门或单位给予其当前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进入考场须知》规定以外的物品,未按规定放置在指定位置,经提醒后仍未改正的;

(二)提示仍不按规定书写、填写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卷、答题卡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个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

(4)在测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回答问题,或者在测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回答问题;

(五)将试卷、答卷、答卷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卷、答卷和电子系统设施的;

(六)其他违反纪律和纪律的,应当对该科目当时的考试成绩给予无效处理。

第八条考生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由专门组织公开招聘的部门或单位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其违纪行为将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生的信用档案。记录期为五年:

(一)剽窃或者协助他人剽窃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卡、答题卡和试卷草稿;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和电子产品;

(五)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本人摊开试题和答案;

(六)本科目考试成绩无效时应处理的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具体组织公开招聘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为当期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行为记录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生的信用档案中,长期保存: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实际操作和体检的;

(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十条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实际操作和体检等招聘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或者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在阅卷过程中,考生之间发现同一科目的答案相似,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具体组织实施招聘工作的招聘单位将给予其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答案相近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机构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如果考生在同一题目上有相似答案,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行为成立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本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处理。

第十二条考生在体检、考核、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公开招聘的部门或单位给予不予录用的待遇:

(一)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疾病(病史),影响体检结论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评估检查工作、干扰和影响评估检查单位客观公正结论的行为的;

(三)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当场发现申请人有违纪行为的,招聘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实记录、收集和保存证据材料,当场指出违纪者的违纪情况,告知申请人记录内容、处理理由和依据,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要求其签字;申请人拒绝签字的,两名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拒绝情况。如果事后发现并处理了申请人的违纪行为,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违纪记录和违纪处理通知书应当报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综合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应聘人员录用后(含试用期),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所列规章制度的行为,招聘单位应当予以清退,并按照本规定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招生单位取消或者拒绝录用考生资格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招聘单位清退候选人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清退候选人情况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招聘单位或者招聘服务机构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综合人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备案)招聘计划,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以限制或者排斥公平竞争为目的,设置与招聘岗位无关的限制性招聘条件,或者设置与招聘单位业务无关的招聘岗位;

(三)未按照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公开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改变招聘程序、工作条件(类别)、招聘人数、考核方式的;

(五)未按照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公布拟录用人员名单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的;

(八)组织流程、招聘方式等显然是不公平和公正的;

(九)其他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参加公开招聘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招聘服务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综合人事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和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申请人改变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提示或者暗示申请人回答的;

(四)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试、检查过程中作弊的;

(五)泄露试题、检查要点等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擅自改变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评分的;

(七)监督不严格,考场存在大面积作弊现象;

(八)接受礼品、赠品、消费卡等,并接受候选人的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九)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未实行回避制度的;

(十一)其他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候选人对违反纪律和纪律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部门或单位陈述和申辩。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已退休的申请人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投诉规定》申请复核并提出投诉。

第十九条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的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其他参与招聘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违反与招聘单位约定的事项,应按约定处理。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招聘候选人的信用档案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和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应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人社部就事业单位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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