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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展改革价格监管[2017]1232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信用信息产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你行信用信息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基准服务费标准由60元下调至4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基准服务费标准由5元下调至4元。实际收费标准是根据用户机构向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量和查询量计算确定的。计算公式和收费方法详见附件。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私人银行等九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实际收费标准分别为15元和1元。

上述机构中,同一用户在30天内多次查询同一企业信用报告的,按查询一份企业信用报告收费;如果您在一天内多次查询同一个个人信用报告,您将按查询一次个人信用报告收费。

二、个人柜台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一年前两次免费,自第三次起每次收费10元,不得收取纸张费、印刷费等费用。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免费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当地征信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个人查询自身信用报告的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一年三次以上的查询,应提前告知查询人收费事项,并在征得查询人同意后提供查询服务。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标准为60元/件/年,变更登记和异议登记收费标准为20元/件/次,登记信息查询免费。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补偿成本、收支平衡”的原则,考虑信贷业务增长、服务成本变化等因素。,每两年检查和调整信贷中心的服务收费。信用信息中心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收支情况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部门)报告。

五、信用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随意增加信用查询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服务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六、商业银行等信用信息系统用户,使用信用信息系统的查询费用,应通过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进行消化,不得违反规定自行收取项目,信用查询费用将转嫁给被查询对象,增加被查询对象的负担,不得要求被查询对象提供自己的信用报告。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的信用报告收费标准的计算公式和收费方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28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刘洋

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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