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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得的利润将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不代扣所得税的递延所得税政策。

这项税收优惠政策释放了什么信号?哪些外资企业可以享受优惠待遇?28日,财政部税务管理司、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利用外资与海外投资司、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就许多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税收优惠旨在鼓励在中国的海外投资

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入实行源头预扣,并按10%的税率或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征收预扣所得税。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税收原则。

四部门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随着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不断融入中国经济,在经济增长、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再投资活动是通过分配利润来进行的。与此同时,全球税收政策呈现出新的变化和特点,许多国家都出台了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此背景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今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办法的通知》提出,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得的利润,应直接投资于鼓励投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所得税政策,暂不扣缴所得税。

这一次,四个部门联合下发了通知,重点是外国投资者暂不征收代扣所得税的条件、享受优惠待遇的程序和责任、后续管理、部门协调机制、不再符合政策条件的税收待遇、特殊事项和实施时间。这些措施旨在提高现有外资的利用率,提高中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进一步鼓励外国投资者不断扩大在华投资,扩大互利共赢的合作。

这个提议适用于大多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方式

通知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的代扣所得税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一是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外国投资者以其所占利润份额进行的股权投资行为。

二是境外投资者分享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来自居民企业已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的未分配留存收益。

第三,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不得发生中间周转。

第四,鼓励类项目的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目录。

这四个部门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充分发挥鼓励外国投资者扩大在华投资的作用,《通知》将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的大部分现有方式纳入了暂不征税的适用范围。

例如,外国投资者分享利润的直接投资方式包括增加或转移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在中国投资新的居民企业;从非关联方收购境内居民企业股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考虑到可操作性和防止不当应用的需要,通知将直接投资的两种情况排除在临时非税收入政策的适用范围之外:一是新增、转让和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但合格战略投资除外。其中,合格战略投资是指符合《上市公司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8号令)规定的投资;第二是从关联方获得股权。

许多法规确保税收激励在付诸行动

鉴于外国投资者所关心的许多细节,该通知规定了一些条例,以确保税收优惠能够付诸实施。

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担心,如果境外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在转入被投资企业之前先转入境内外其他账户,是否可以暂时享受所得税代扣代缴政策。

四部门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确保外国投资者分享的利润真正用于直接投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必须将资金(资产)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或相关股东的账户,不得进行中间周转。如果境外投资者分享的利润在转入被投资企业之前先转入境内外其他账户,则不能享受暂扣所得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如何才能暂时享受代扣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根据这四个部门,根据现行税法,扣缴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境外投资者,扣缴义务人是利润分配企业。因此,当外国投资者申报享受暂不征收代扣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时,他们需要依靠扣缴义务人来操作,即他们不会向合格的外国投资者扣缴代扣所得税。

但是,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按规定暂时享受代扣所得税待遇,但如果他们后来实际收回投资,则应退还以前未征收的代扣所得税。

此外,对于外国投资者通过内部重组处置其股权的情况,通知明确表示,外国投资者享受临时代扣所得税待遇后的股权重组,如果符合特殊重组条件,并根据特殊重组实际进行了税务处理,可以继续享受临时免税优惠待遇。

标题:四部门详解所得税新政: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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